贸易要更便捷化关企双方应一有的新思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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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要更便捷化关企双方应一有的新思维

貿易便捷化產業應有的關務認知與規劃 王 亮 壹、前言 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濟論壇(APEC)已推動貿易便捷化多年,WTO總理事會更在2014年11月27日通過了「貿易便捷化協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現正開放由各會員國進行國內批准程序,該協定中的貿易便捷化工具大部分都與關務有關,例如稅則、價格及原產地的預審(Advance Rulings)、預先淸關(Pre-Arrival Processing)、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事後稽核(Post-Importation Audit)及資訊單一窗口(Single Window)等,但對企業方面則較少著墨。其實,企業本身在貿易便捷化中也扮演很重要的角色,2010年APEC領袖們也曾決議要將供應鏈有關的時間、成本及不確定性減少10%,並且成立了供應鏈連結聯盟(Supply Chain Connectivity Alliance),已在2014年及2015年分別在中國大陸北京及菲律賓長灘島、宿霧舉行會議,會中討論供應鏈連結的八大障礙(Chokepoints),其中關務部份佔三個,其餘五個都是與企業有關的。海關固然是貿易便捷化的要角(Key Player),但是它不像其他參與者只須專注於「便捷」就可以了,它另外還有「邊境管制」(Border Control)及徵收稅費的任務,這些任務是自有海關以來從未改變過的,如發生疏漏,政府與社會都不會因海關提供便捷的服務而不予追究。上海自貿區成立時在通關方面依國際自貿區監管趨勢設計,並訂定了「放得開,管得住」的原則。所謂「管得住」就是須圓滿達成「邊境管制」及「防止逃漏」任務的意思,因此要放得多開,要看是否能管得住而定。現階段高規格的貿易便捷化及與它「聯動」的「管得住」,絕非單靠海關就能完成這個任務的,企業享受便捷也要積極參與並分擔責任,海關與企業(以下簡稱「關、企」)雙方必須高度融合才能尋求突破找出一條雙贏的路。 貳、進出口相關企業應有的關務認知 一、海關的任務Vs.物流運行的目的 海關的任務是稽徵稅費及邊境管制,不論貿易要如何便捷,海關都要在通關的同時圓滿達成這兩大任務的,尤其是後者。在企業方面,物流運行的目的是將貨品快速、低成本、安全地送達以求取利潤最大化,而海關的監控與物流運行的目的是不相容的,甚至是衝突的,要能雙贏,必須關、企雙方相互靠攏,才能找出監管最適化的路,否則各自不斷以自己的角度表明立場,雖各有道理,但較難有突破性的進展來解決問題,這是推動貿易便捷化須特別注意的。 二、海關的邊境管制與企業的關務風險 企業的關務風險可歸納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影響企業財務狀況的風險:例如補稅罰款 (二)影響商務經營的風險:例如物流受阻,交貨延誤 (三)影響個人利益的風險:例如公司被處分或假扣押損害股東的利益,或個人被限制出境、移送法辦。 茲舉部分通關實務上企業可能遭遇的風險情況供企業界參考: (一)申報人有過失即可罰,罰度與故意違規者相同 通關申報採誠實申報制,虛報、未申報造成漏稅、規避檢查,逃避管制均須受罰,依據我國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不僅「故意」可罰,「過失」亦可罰,且我國海關緝私條例的罰則並未區分「故意」、「過失」,因此只要有過失即可罰,且罰度和故意相同。 (二)在海關監管時空範圍內故意移動貨物受罰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報關後驗放前、或保稅貨物未經許可擅自移動均有不同的罰則。 (三)以法律擬制性規定虛報而有逃避管制規定者以私運論處 貨物持有人已向海關申報原應不算私運(Suggling),如有虛報係屬關稅詐欺(Commercial Fraud),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論處,但我國海關緝私條例以擬制性(Fiction)規定將虛報而涉及逃避管制者(37條第3項),由37條第3項轉36條(私運處分條款)第1項以私運論處,貨物沒入並處罰貨價一至三倍罰鍰。中國大陸海關法甚至將個人漏稅5萬人民幣以上、企業漏稅達25萬人民幣以上,以擬制性規定轉依大陸刑法第153條以走私普通罪論處,大陸台商有不少遭此種處分者。 報單申報經核定通關方式為C3(應審應驗)者不得主動更正免罰 依關稅法第17條第6項及第7項、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Disclosure)免罰規定之適用,故仍會受罰。 (五)產地之認定係依原產地規則,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以私運論處 貨物並非以起運地來認定產地(起運地不一定是原產地),而係以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來認定,貨主須查明再申報,否則如有虛報產地而有逃避管制情事,應以私運論處,雖非故意但因有過失亦須受罰。 (六)申報人非實際貨主違規仍須負責 申報人雖非貨主,但依法(例如以提單持有人身份)代替申報,如有虛報,除有委託書外須由申報人負責。 (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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