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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廉洁选举资料手册
維護廉潔選舉
資料手冊
廉政公署選舉查詢熱線:2920 6530
廉政公署舉報熱線:25 266 366導 言
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旨在維護選舉公平廉潔,並防止選舉中出現舞弊及非法行為。行政長官選舉,亦受此條例監管。為了令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助選成員及支持者對選舉中容易犯錯的地方提高警覺,並採取適當措施避免誤墮法網,廉政公署特別印製了這份資料手冊,以供參考。手冊內容包括《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簡介,「選舉備忘指引」,及列出選舉中常見的提問的「釋疑篇」。這份資料手冊只供參考,任何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助選人士及候選人的支持者如對個別情況有疑問,應詳閱法例原文及徵詢法律顧問的意見。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簡介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及其他在此法例中列明的選舉。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在選舉期間前、後或選舉期間內作出,或是在本港境內或其他地方作出,均受此條例監管。
以下的簡介扼要為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助選成員及支持者介紹在進行競選活動時必須認識的條文。
為方便參考,以下簡介中「?」符號表示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所指的違法行為或法例條文的闡釋,而「良」符號則代表名詞釋義。
(一)候選人的提名
賄賂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第2,7條)
任何人舞弊地提供利益予他人,藉以誘使或酬謝該人士:
參選或不參選、撤回接受提名(如該人士已獲提名為候選人)或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或
(2) 令第三者參選或不參選、撤回接受提名(如該第三者已獲提名為候選人)或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第三者當選,即屬違法。
任何人舞弊地索取或收受利益,藉以作出上述行為,亦屬違法。
「候選人」是指:
(1)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及
(2)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
「利益」包括任何有值代價、饋贈、借貸、職位、受僱工作、合約、優待或服務(義務服務及提供娛樂除外)。「利益」並不包括已在呈交給總選舉事務主任的選舉申報書中所申報的各項選舉捐贈。
「義務服務」是指任何自然人為了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而在私人時間自願親自免費向該候選人提供的任何服務。
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第8條)
任何人對他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該人士:
參選、不參選或撤回接受提名;或
令第三者參選、不參選或撤回接受提名,即屬違法。
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作出的欺騙行為(第9條)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
參選、不參選或撤回接受提名;或
令第三者參選、不參選或撤回接受提名,即屬違法。
污損或銷毀提名書(第10條)
任何人污損或銷毀已填妥或局部填妥的提名書以阻止或妨礙他人參選,即屬違法。
(二)競選活動
發布虛假陳述指某人是或不是候選人(第25條)
任何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
(1) 他或另一人是某項選舉的候選人;或
(2) 某個已在某項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不再是候選人,即屬違法。
任何候選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他不再是某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違法。
發布有關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第26條)
候選人或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布有關該候選人或該些候選人的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違法。
有關候選人的陳述包括(但不限於)關於他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陳述。
選舉廣告內假稱獲支持(第2,27條)
候選人或任何人若發布或授權發布載有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發布與某人或某組織甚為相似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某人的圖像的選舉廣告,而導致選民相信該候選人已獲得該人士或該組織的支持,候選人或該任何人必須先獲對方的書面同意,否則即屬違法。
候選人或任何人若未獲對方的書面同意而發布或授權發布上述載有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某人的圖像的選舉廣告,即使該廣告上載有一項陳述,表示這並非意味著該人士或該組織支持任何候選人,仍屬違法。
任何人若未經有關組織的管理層批准,或未經有關組織的成員在全體大會決議批准,而看來給予書面同意將有關組織的名稱或標識納入選舉廣告中,即屬違法。
「支持」包括對該候選人的政策或活動的支持。
「選舉廣告」指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
(1)公開展示的通知;或
(2)由專人交付或用電子傳送的通知;或
(3)以無線電或電視廣播,或以錄像片或電影片作出的公告;或
(4)任何其他形式的發布。
發布不符合規定的選舉廣告(第2,33,34條)
任何人若沒有在所發布的選舉廣告印刷品上以中文或英文列明印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印刷日期及數量,即屬違法。在註冊本地報刊中刊登的選舉廣告則不受此限。
發布人如在發布上述漏載法定資料的選舉廣告印刷品後的7天屆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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