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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法律适用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法律适用
Aspects of Applicable Laws in the Partition of House on Mortgage in Divorce
陈凌云
(西北政法大学 西安 710063)
内容提要: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在婚内获得产权证的房屋,其权属在离婚诉讼中比较棘手,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亦有个人财产的观点。两种结论体现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也体现了身份法和财产法在影响财产关系变动中的不同理念。从物权变动情况和维护两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出发,综合按揭房屋多种类型,最终确定房屋权属以及增值部分的分割。
关键词:夫妻共有财产 按揭房屋权属 房屋增值部分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房屋不仅是遮风避雨的场所,更是涵养家庭情感和培养生活情趣的载体。从古至今,中国人对房屋的偏爱从未因现代文明而弱化,反因快节奏的生活而变得愈加强烈。按揭的产生使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房屋价款的人可以提前购买房屋,享受生活。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但婚后获得产权证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给理论界和实务界造成了极大困惑,凸显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与法定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也体现了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内在不同理念。本文根据按揭房屋的类型以及按揭过程中财产的变动情况,确定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以及对增值部分的具体分割规则。
一、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法律症结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法律症结集中于两个方面:按揭房屋的权属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按揭房屋,婚后获得房屋产权证,且以婚后共同财产还贷,整个房屋权属变动过程跨越了婚姻关系,难以确定按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房屋权属不明导致房屋增值部分分割困难。
(一)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究竟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实务界持不同观点。
1.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
这种观点考虑了婚前按揭购房与婚姻关系之间的关联性。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一方虽然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房屋,但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产证是取得物权的标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房产证,仅仅是婚前购买房屋期待权的延续,而房产管理部门发放房产证的行为,实际上是一方婚前期待权在婚后演化成物权的过程。“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仍然为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个人债务。若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还贷,或者另一方以个人财产还贷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就该部分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虽然认定房屋为共有财产,但认定理由并不相同。第一种观点认定按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因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以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时间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第二种观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事实作为认定所有权归属的依据。
(1)根据房屋产权登记生效时间判断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同时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婚前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并没有获得权属证明,买受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不能处分房屋。而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的,即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持此观点。他们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交付首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如夫妻双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收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以夫妻婚后共有财产还贷的事实判定所有权的归属
夫妻共有财产还贷的事实改变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原由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变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这种理由是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赁房屋和公房的归属,类推适用得出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同理将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通过按揭方式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情形,类推适用于上述规定,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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