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课件 劳动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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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课件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法律承袭《劳动法》的立法背景,开宗明义提出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从总则,劳动合同从订立、履行、变更到解除或终止,监督检查到法律责任随处体现向劳动者弱势群体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单位提出方案和意见; 3、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如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为确保劳动者知晓相关制度,单位可通过部门内部的公告栏(注意保存光学照片等证据)、电子邮件(证据保存较困难)、员工签收等形式告知员工。 相对于现行劳动法,新法增加了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完善的具体程序,明确了工会的作用。用人单位应注意: 制定、修订规章制度时应遵守程序,没有工会的应尽快 推选职工代表。否则法院将很可能否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和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1、工作内容 2、工作条件 3、工作地点 4、职业危害 5、安全生产状况 6、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教育状况、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 招用劳动者时,单位不能: 1、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以下责任: 1、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证件和财物; 2、给予一定行政处罚。 相对于现行劳动法,新法增加了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禁止担保等规定。用人单位应注意: 1、在虚假告知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导致无效。合同无效,一方有过错,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强化内部管理, 杜绝扣押证件及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时间: 1、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劳动合同; 2、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以下责任: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1、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 1、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工资(双倍工资);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满一年一个月,不满半年半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合同必须约定和可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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