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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2、3).ppt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节 概述
一、法的渊源
法的存在形式,任何部门的法律规范,必须以一定的法的形式存在。
二、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㈠、制定法
㈡、判例法
㈢、习惯或惯例
㈣、行政法理
㈤、条约、协定;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
四、法律解释
五、条约与协定;
打破成文法独霸天下的格局,积极培育各种适合的不成文法形式,建立以“成文法渊源为主,以不成文法渊源为辅”应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走势。
(一)发展行政判例
(二)政策作为一类特殊的不成文法源在我国值得重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但却是不同的城市”;
原则的泛滥在当代中国的各个法律部门绝不是个别的现象,它基于论者们对原则到底是什么缺乏正确的理解,他们似乎认为,任何重要的东西都是原则。
----徐国栋
;(三)、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获得法律之授权,才取得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利用法律来控制行政机关的行为,表现出法律拘束行政权的积极性。
1.《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保留。
2.我国目前法律保留原则适用范围仍然很有限,特别是赋予了国务院宽泛的干预私人权利自由的权利。; 高校自治和法律保留
某院校开除一位怀孕的女大学生,引起全国公议。该女大学生在假日与男友旅游怀孕,被校医院查出宫外孕,并报告学校。校方责令女大学生作深刻检讨,交代细节,承认自己道德败坏,学生和家长认为学校侵犯隐私,拒绝检讨。学校遂以两学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违反校规校纪”为由,勒令退学。学生以学校行为侵犯受教育权和隐私权,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1 学校通报个人私生活,是否侵犯隐私?
2 高校自治与法律保留?
3 学生受损害之后的权益救济问题?;;;二、信赖保护原则
(一)起源
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德国。1956年,西德西柏林内政部书面同意给予东德一公务员的寡妻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随后她从东德迁徙至西柏林。但后来,实施证明她并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给其安寡金是违法的。内政部决定停止对她发放补助并归还已发补助。柏林高级法院作出支持寡妇的判决。法院认为给予津贴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寡妇又有正当的理由信赖这样的决定合法有效。只有依法行政保护的公共利益对于保护私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占据优势时才可撤销原行政处理。;(二)涵义
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1信赖保护的要件
(1)信赖基础。行政机关需有表现于外的行为或措施。
(2) 信赖表现。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实施具体行为。
(3) 信赖正当。值得保护的信赖是正当的。
; 2 、信赖保护方式
( 1) 存续保护 。不论现存法律状况是否合法 ,一律稳定相对人所信赖的法律状况。
(2) 财产保护。是指允许撤消﹑变更或者原先的信赖基础,但应当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给予财产补偿。
;(三)信赖保护原则与中国行政法
1、 实事求是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机械理解
2、《行政许可法》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已发去的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三、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一)适当性
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二)必要性
; 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的之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
(三)衡量性
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欲达成的目的显失均衡。
比例原则第一次比较全面地规定在现行法上,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一款
;四、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一)基本内涵
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听取其他意见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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