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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教学课件
民法总论教学课件 绪说 一、民法在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是万法之渊 民法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是学习其他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思维前提 二、法律人的能力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一)造成学习民法困难的原因分析 1.民法学科知识体系的特征不符合我们认识事物的思维习惯 2.法学教育之检讨 (1)传统法学教育特色 (2)改进途径 (二)法律概念的掌握 1.掌握法律概念重要意义 2.掌握法律概念的方法 (三)实例研习 四、民法学参考书目及文献 1.辅助教材: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4)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5)[德] 迪特尔 ·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国内报刊: 《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 、 《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3.网站:(中国民商法网)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分编 绪论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在民法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18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其思路后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 对民法总论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idea)、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 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 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 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 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理解: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 4、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规范。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 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 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 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一般民法,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法 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 (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 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的民事法律规范。 (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 (六)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一门学问。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十二表法》。 公元前450年(有说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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