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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
天府新论2009年第4期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杨飞雪【摘要】司法实务中,长期以来,我国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诉讼一直套用普通民事 诉讼的模式,漠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事实上,不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考虑,都设置了专门的诉讼原则和程序。针对我国立法的不足,可以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使之成为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以“诉讼代言人”、依职权审查调解协议、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官依职权进行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关键词】民事审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佳利益;司法干预【中图分类号】I)915.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633(2009)04—081—仿2、问题一、问题的提出以上两例案件,均系笔者所在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l、案例审判庭开展涉少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以后受理的案件。法官案例一:抚养权纠纷。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审理这两件案件时,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优先原则”生育双胞胎女儿,离婚时两个女儿两岁。按照原被告的约为指导原则。发现以这样的指导思想,导致审理方式、结定,双方各抚养一个女儿。小孩三岁时.被告因工作忙,果与传统民事审判的方式和结果不一样。在案例一中,若将自己抚养的小孩交与原告抚养,双胞胎女儿在一起生活按照平等原则,父母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各抚养一个孩子了两年时间。在小孩五岁时,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被是公平的,按照传统民事审判,大多结果如此。但从未成告抚养其中一个女儿的抚养权交由原告行使。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思考。这样的结果是否是未成年子审理中,双方对于被告抚养女儿的抚养权是否交由原女最佳利益的体现?未成年子女最佳香ll益怎样进行判断?告争执不下。并各自举示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案件处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理时,法院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父母双方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双胞胎子女父母应该各抚养一个,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案例二。父母就子女的抚养达以显示公平;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成协议,但是,协议结果明显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是不利的。长的角度,双胞胎已经共同生活较长一段时间,且现在独法院是否也要支持?在这两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均系幼生子女所带来的问题已经显而易见,双胞胎子女在一起,儿。对其自身的利益没有感知能力,当父母已经陷入权益由原告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争执中,谁来为诉讼主体之外的未成年子女主张权利?案例二:抚养权纠纷。原、被告离异后,婚生子女由通过这两例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被告抚养。小孩两岁时,原告解除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后,事案件审理中,如果按照普通民事审判方式进行审理,会与被告协商将小孩的抚养权交由原告。而原告没有任何比出现以下问题:被告更有利于子女抚养的条件,但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协议,(1)未成年人诉讼能力不足。鉴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要求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意思表示。认知能力,他们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参与诉讼只能依赖法[收稿日期】2008一12_20【作者简介】杨飞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主要研究方向:刑事 诉讼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重庆4000388l万方数据天府新论2009年第4期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定代理人进行。这样就可能出现本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自要(200l一20lO)规定,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身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尤其在离婚诉讼、探视权、抚养权、2007年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明确监护权等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往往会被忽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未成年人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视,或者被父母随意处置,他们的权利和意愿没有表达的是指: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渠道,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展,国家和社会都要予以高度重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2)未成年人诉讼地位缺失。家事案件中,由于未成国家和社会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幢1年人大多没有诉讼地位。无法参与诉讼,法官听不到来自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于未成年子女的声音。以上述两例案件为例,涉案未成年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确立了一种理念,即在所子女均在五岁以下,现有法律没有设置专门程序来帮助法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都应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官全面了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尤其是家事案首要的考虑。民事诉讼领域,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件,则应当体现该原则。如此一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已(3)未成年人在诉讼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未成年人不能适应该法所要求的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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