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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专题讲座
排污收费 2011年8月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 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 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刺激排污者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为治理污染积累资金 一、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 二、排污费征收依据 三、排污费征收基本原则 四、排污费的征收费种 五、排污费征收程序 六、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七、排污费减免缓 一、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 2003年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改革,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条例替代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政策实现四个转变(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额欠量收费逐步向高于治理成本收费转变) 二、排污费征收依据 法律依据:《环保法》《水法》《气法》《噪声法》《固废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 污染物排放事实依据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年审)的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 监督性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数据; 污染物排放经验系数; 其它部门有关数据。 * 标准依据: 环境标准共分五类: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排污收费主要依据的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合成氨、肉类加工、纺织染整、城镇污水处理厂等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窑炉、火电厂、水泥、炼焦炉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噪声限值。固体废物有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三、排污费征收基本原则 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强制征收的原则 公开收费的原则 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专款专用的原则 同一排污口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 四、排污费的征收费种 污水排污费:总量排污费、超标罚款 。 废气排污费:总量排污费、超标罚款。 噪声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包括工业企业(含三产)、建筑施工(城市范围)。 固体废物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滞纳金: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加倍收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者、排污单位厂(场)界100米以上有二处以上排放超标噪声的。 征收排污费的主客体 (一)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委托给了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条例》规定实行属地收费,即市县负责申报登记和征收排污费;国家和省负责指导和稽查。 (二)客体 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包括: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 五、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的核定→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确定排污者的排污费并予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排污费计入收费台账(建立档案) ★排污申报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的特性 排污申报登记具有四个特性: (1)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 (2)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3)真实性。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4)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实施 ☆排污申报表填报 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相关的申报表格。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地填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排污申报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对排污者填报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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