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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章程等参考资料
上海创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自身的经营特色,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自然人提供融资服务,为国家增加收入,为自我发展积累资金,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各级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稽核。
第五条 公司名称:上海创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725号23楼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经营以下业务:
(一)动产质押借款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借款业务;
(三)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借款业务;
(四)评估及咨询服务;
(五)国家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与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第八条 各股东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出资,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本行股东姓名、出资及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
**** **** **%
第九条 依法出资认购公司股份者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出资比例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公司新增股本和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期缴纳所认缴的股本金;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四)遵守本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或他人侵犯股东权利,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如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他股东认购。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获得2/3以上股东表决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变更和转让应经相应部门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行增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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