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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培训资料.ppt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周平王东迁后, 郑国日益强盛,周朝却每况愈下。为了打击新兴势力,周桓王用兵讨伐郑庄公。然而周军大败,桓王也被射伤,险些被俘。自此周王室的威信一落千丈。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 春秋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 1、井田制的破坏 2、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3、礼制的衰落 “周初千八百国,至春秋之初仅存百二十四国,其数不逮十一。则厉、宣王以降,诸侯之互相吞并,盖已久矣。春秋之时,因之大者十,鲁兼九国之地;齐兼十国之地;晋兼二十二国之地;宋兼六国之地;郑兼三国之地;卫兼二国之地;秦有周地;东界至河;吴灭五国,北境及淮;越又从而有之,弱肉强食,其祸酷矣。” 礼崩乐坏 三、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布成文法,就是指公布刑法。我国奴隶制刑法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它的残酷性,二是它的秘密性。所谓残酷性,就是说奴隶制法律不仅处罚范围广泛,而且刑罚方法残忍,所谓秘密性,就是西周与各诸侯国都没有公布的成文法,对于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以后如何处罚,都由奴隶主统治者临时来决定,以期达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目的,以此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这种隐蔽的刑法制度,也直接威胁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人身安全。因此,新兴地主阶级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贵族对司法权和法律制度的绝对垄断,强烈要求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一)各诸侯国的立法状况: 各诸侯国相继公布了成文法 1、郑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子 产 2、晋国——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四年(前633年)“作被庐之法”。该法可能未公布于众;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范宣子在晋平公时任执政,曾制定刑书。这部刑书“未尝宣示下民”;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铸之于鼎。 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3、楚国——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为隐匿亡人之法,是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之法(即奴隶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是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而制定。还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 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音毛)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全的法律,依照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 其他各国也都有制定并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战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李悝所著《法经》,即是集春秋各国立法发展之大成。 (二)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郑国子产铸刑书,将法律条文公之于众,晋国奴隶主旧贵族保守势力的代表叔向首先站出来反对,叔向站在奴隶主旧贵族的保守立场上反对公布成文法的阶级偏见,极力要求坚持奴隶制的分封制、井田制和宗法等级制,保护奴隶主贵族的司法特权。子产站在坚持改革的立场上,指出铸刑书是为了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阐明了只有公布成文法,才能维护郑国的统治。 (2)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晋国就要灭亡了吧?因为它失去原有的法度了。晋国应遵守唐叔所授的法度来治理它的庶民。卿大夫应按等级维持这种法度。只有这样,庶民才能尊敬高贵的人。高贵的人才能守住他们的家业。贵贱各安本位,这就是法度。所以,晋文公设执秩之官,定“被庐之法”,并因而成为盟主。现在废弃了这种法度而铸刑鼎,庶民看到了鼎上的刑法条文,还怎么能够尊敬高贵的人?高贵的人还怎么能够守住家业?贵贱失去了秩序,还怎么能够治理国家?————孔子 (三)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也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体系的瓦解,封建制度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并为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地主阶级用法律把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发展新的社会关系。 再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其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断,使法律第一次公开走向社会,成为衡量社会、个人行为的准则。这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进步,有利于中国法律制度、法律理论的进步。 公布成文法自郑、晋开端以后,其他各国群起仿效,至魏国李悝集春秋各国立法之精华,制定出了著名的《法经》。 三、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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