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改革政策宣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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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改革政策宣讲

医疗改革政策宣讲大会 2002年12月12日 会议内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商业补充保险方案 公司职工医疗费的补充支付办法 会议内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商业补充保险方案 公司职工医疗费的补充支付办法 公司关于医疗制度改革的方案 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有关精神,对公司传统的医疗制度进行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公司关于医疗制度改革的方案 一、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公司进行医疗制度改革,由社会保障部门支付基本医疗费; 职工就医、用药、报销全部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要向社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缴纳2%;企业缴纳9%,并建立个人账户存储个人缴纳的费用和按不同比例划拨的费用;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个人按3元/月缴纳,企业按1%缴纳; 缴纳上述费用后,职工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司关于医疗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根据有关精神,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每年提取工资总额的4%做为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财务部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号,专项用于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 每年给全体职工在保险公司做商业医疗保险; 剩余部分,公司制定补充支付办法,减轻职工个人负担; 公司关于医疗制度改革的方案 三、改革后职工医疗费的支付方式 个人账户支付; 社保中心支付; 保险公司赔付; 公司报销 公司关于医疗制度改革的方案 四、员工须遵守的有关事项 按时缴费 在规定范围内选定就诊医院,在选择选定的医院就诊; 在规定药房购药; 在规定药品目录中用药、购药; 在规定范围内选择诊疗项目; 在规定范围内支付医疗设施的使用费; 准备好医疗备用金; 按北京市和公司规定的程序申报医疗费; 按规定填写参报材料; 在2、3、4、5、6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本公司均不予支付; 公司关于医疗制度改革的方案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医疗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财务部负责医疗改革各项费用的提取、缴纳和支出。 六、此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此方案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议内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账户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符合退休条件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除急诊)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因自杀、自残、 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基本医疗保险--- 按原渠道解决的费用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 女职工生育 医疗保险各类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有关人员的照顾政策 退休人员: 个人不缴费 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高于在职职工 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60% 大额医疗互助门急诊费用的起付线比在职职工低500元,报销比例高10%-20% 政府为参统人员一次性注入个人账户100---200元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对有关人员的照顾政策 下岗人员: 个人不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全市平均工资的60%缴纳 失业人员: 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停止计入,可享受医疗补助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就医管理 每人选择4家定点医院,其中一家必须是基层医院; 定点的中医医院与专科医院是所有参报人员共同的定点医院,可直接就医; 对自己的定点医院不满意,一年后可以变更; 急诊抢救可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待病情平稳后必须回自己定点医院治疗; 参保人有义务执行参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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