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案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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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案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1.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相关概念: (1) 罪过:故意和过失,必备要件 (2) 目的:选择性要件 (3) 动机:只影响量刑 (4) 认识错误:对事实本身的认识和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5) 意外事件: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4.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 5.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尤其是定罪方面) (1) 认定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二者:刑法反对并避免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 (2) 二者有机联系:一方面,只有是故意或过失的危害行为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人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态度,表现在刑法所规定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中。 6.罪过的不同形式: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和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在97年刑法典中几乎没有涉及。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难易。 二.意义 1.定罪:此罪和彼罪;罪与非罪 2.量刑:轻重 第二节??犯罪故意 一.概念与构成因素 1.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是故意支配下的行为。 2.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认识方面的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4.意志方面的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区别(相关学说): 1.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之争。 2.容忍说与盖然性说。 我国采取容认说。 (一)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犯罪故意的首要条件 2.“明知”的内容: (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行为的性质和内容)。 (2)对行为结果(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内容和性质)的认识:结果是对直接客体的危害,这种认识也包括对直接客体的认识。 (3)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法定对象;法定手段;特定的时间地点 (4)因果关系: 对因果进程有大致、大概认识。 3.违法性认识。 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理论上存在争议。通说认为,不需要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首先,认识到行为及结果的危害性,一般就应当了解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其次,对公民提出了不现实、不合理的要求;而且,会造成借不懂法律逃避惩罚。 违法性认识与事实性认识在性质上是存在有区别的。如果说,事实性认识是对于客观事物认知;那么,违法性认识就是对于法律关于某一客观事物的评价的认识。简言之,前者为对事的认知,后者为对法的认知。违法性认识是对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一事实的认识。就此而言,不能把对一切包含规范评价因素的事实的认识一概归之于违法性认识。例如淫书,是否认识到淫书,这是一个事实性认识;是否认识到淫书乃法所禁止,这才是一个违法性认识。放任与希望之间的区别的明显的: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两相比较,在意志程度上存在区别: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刘某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有两个:其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刘某明知自己射击打鸟的行为有可能打到丁某,仍然坚持射击,意志上放任丁某死亡的结果,而且也导致了丁某死亡,因此符合间接故意。 案被告人刘某与女青年廖某于200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刘、廖二人同去广东打工。2004年3月,廖某结交新男友后向刘某提出分手,刘不同意,多次要求与廖某恢复、保持恋爱关系未果。2004年4月2日,刘某购买了一公升汽油放在其租住的房间,然后邀廖某前来,再次要求其与新男友分手,两人重修旧好,但廖某坚决不允。刘某一气之下将汽油倾倒至廖某身上,扬言要与其同归于尽。廖某见状赶忙放松口气,以期缓和气氛。此时,刘某烟瘾发作,便走到门口掏出打火机点火抽烟,不料引爆空气中的汽油挥发物,进而引燃廖某身上的汽油。刘某见状,忙脱下身上的衣服努力灭火,但为时已晚,廖某因大面积烧伤,于20天后不治身亡。对被告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点火抽烟的行为可能引燃被害人廖某身上的汽油的情况下,仍实施这一行为,其主观上是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其理由是:刘某虽知道点火抽烟可能会引燃被害人身上的汽油时,但由于其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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