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收政策与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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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收政策与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管理 (宁德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第一部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也就是说,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它符合税收国际惯例。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相当于我国的流转税)退付给出口企业。我国现行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现行退税政策只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同属流转税的营业税。出口退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出口货物在各个生产环节或流通环节按照征税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出口后再退还给出口企业。因此说,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额外拿出一部分资金退给企业,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政策的一种方式。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经历了一个从创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一)1983年以前的发展史。 建国初期,我国由于工业基础差,加上外国对我国进行贸易封锁,因此当时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量很小。1950年出台了一个退税政策,规定只对部份国营企业的部份出口商品退税,所退税款以使其不亏损为原则;文革期间对进口商品不征税,对出口商品不减免及退税的政策,这种做法完全割断了税收与贸易之间的联系,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给今后的经济建设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二)1983-1993年的发展史。198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钟表等十七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1983]财税字第75号),开始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85年税制改革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出口产品主要是退产品税或增值税,实行综合退税率,同年出台了43号文件《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它标志着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1987年确立“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出口退税原则;1991年实行出口退税与出口创汇任务、上缴中央外汇任务挂钩的退税办法;1993年实行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 (三)1994年至今。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13%、17%);1996年为缓解中央财政压力、减少出口骗税,大幅度调低出口退税率(3%、6%、9%),同年推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1997年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999年受亚洲经融危机影响,全国出口形势严峻,国家逐步调高出口退税率;2002年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货物实行的“免、抵、退”税计算计算进行全面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2003年底国务院公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提出“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进改革”的改革目标,调整出口退税率;今年以来,国家也陆续出台一些调整出口退税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如:调低或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台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国际惯例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零税率原则; 宏观调控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作用 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带动国内生产的发展,增强综合国力; 促进出口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1、是免、退税; 是指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它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等。 2、是先征后退; 这种方法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3、是 “免、抵、退”办法; 所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都按该方法计算退税。 4、是 “免、抵”税办法 ; 这种方法于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5、是免税 。 主要适用于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还有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如军品、古旧图书等) 此外,对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具体可分为,外贸企业、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经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特准退税企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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