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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法律知识考试重点
公共行政法律知识考试重点
标注★★★的为必考内容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要考的内容占总题量的60%以上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业务)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法所特有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一)行政许可设定事项
行政许可的法定分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结婚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专利登记、授权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及其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省政府规章是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宪法大于法律,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的效力没有谁优于谁的问题,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也同样如此,如财政部令和省政府规章是没有谁高谁低的。
国务院特权:必要时可以以给定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省政府特权:必要时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但只有一年的期限,一年后要么废止,要么要求地方人大建立法规。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来行使职权,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政等方式提出。可以日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机关在申请人申请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3)申请的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决定程序
(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方式(2)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3)决定程序
3、期限
★★★(1)一般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多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期限
(3)需下级机关审查后报批的期限(4)颁发、送达许可证的期限
(5)期限的扣除(6)法律、法规关于期限的特殊规定
★★★4、听证程序
(1)听证的范围
★★★(2)听证程序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会笔录的效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变更与延续程序
默示许可制度(延续时沉默不语也是表示同意)
6、特别程序(看一看,没什么可考的)
(1)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2)国务院实施许可的程序
(3)特许程序(4)认可程序(5)核准程序(6)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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