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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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红海子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合同双方: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加快“”建设步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双赢的投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东红海子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景区范围: 景区指评审通过的中《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东红海子景区”所指范围。 甲、乙双方对东红海子景区的具体范围,根据《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以“东红海子景区范围红线图”的形式进行界定。 第二条 景区合作开发项目: 根据《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景区合作开发的项目包括:入口接待服务区、休闲娱乐区、户外体验区、文化产业发展区、人造景观生态观光区基础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和经营性项目、文化演艺区、会议会务服务区。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东红海子景区的所有权属甲方。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对约定的旅游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其中景区合作开发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由乙方独资开发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在伊金霍洛旗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东红海子景区项目开发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公司股权转让按公司法运作,但事先需征求甲方意见,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影响景区开发进程。 3、乙方享有《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成果的优先使用权。 第四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50年。即从2014年 月 日至2064年 月 日。 第五条 开发建设的内容、期限及履约保证金: 乙方按照《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东红海子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5A级景区标准对合作开发范围内的项目分五期进行建设,乙方总投资概算为3.6亿元人民币。所有开发建设内容以评审通过的规划为依据,不得超出规划范围。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在第一期开发建设期的前6个月内,甲方视履约情况分期全部返还乙方进行项目建设(不计息)。 1、第一期开发建设期为14个月(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的目标。 该期主要建设并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和景区入口接待服务区、娱乐项目、部分休闲区域和相关配套接待服务设施。具体内容为: (1) 甲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供电设施建设。供电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移交供电部门,完成景区供水设施建设。 (2) 乙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及非经营性项目:完成现有步游道、环湖栈道等设施的改造升级;完成景区导识系统、景区厕所、休憩座椅、景区旅游车站、景区停车场(两处)、景区旅游车停靠站等设施建设;完成入口接待服务区的景区大门、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完成休闲娱乐区的环境整治及牌匾、石刻等景点打造的相关项目按5A级景区标准启动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启动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上述项目若因气候和建设项目审批、方案设计等因素的影响应适当延长土建项目的建设时间。 (3) 乙方负责完成的经营性项目:娱乐项目和部分休闲区经营性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双方商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完成景区餐饮接待中心,完成旅游环保观光车等设备的购置及运营前的各项工作。 2015年5月完成第一期投资,实现景区开始营业接待游客。 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9600万元人民币。 2、第二期建设期限2015年9月至2016年底。该期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中“二期建设规划”的所有建设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 (1) 完成第一期启动类的所有项目。 (2) 按照国家5A级旅游区的标准,完成休闲娱乐区的品质打造。 (3) 完成游客服务中心、购物廊、文化娱乐等项目建设。(具体建设项目双方另行商定,在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进行建设) (4) 进行国家5A级旅游景区标准规定的软、硬件建设,并进行东红海子景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创评工作。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6500万元人民币。 3、第三期建设期限为2016年至2017年。 按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标准,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以文化实体产业为主的建设项目,并完善景区旅游产品。 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8400万元人民币。 4、第四期建设期限为2017年至2018年。 投资完成人造景点、展览展示场地和会务场所建设项目,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6600万元人民币。 5、第五期建设期限为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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