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房地产金融机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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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金融机构 第一节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第二节 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 本章学习要点 了解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发展概况,掌握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和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组成,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一节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房地产金融机构主要由三类机构组成:即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和向房地产融资提供担保和保险的机构组成。 一、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主要由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构成,包括银行型房地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型房地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住宅合作社、基金组织等)组成。 其中主要以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为主。 最早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1979年 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更多的银行介入房地产金融领域,房地产金融机构迅速增加,初步形成了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为补充的组织机构体系。 (一)我国的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 ——住房储蓄银行 80年代中期,我国分别在烟台和蚌埠成立了住房储蓄银行,专门办理与房改配套的住房基金筹集、信贷、结算等政策性金融。90年代,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住房储蓄银行的职能逐渐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取代。住房储蓄银行曾一度消失。2004年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与德国施威比豪尔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合资成立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成为目前我国唯一的一家住房储蓄银行。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行使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1年上海首推住房公积金制度,17年的历程,住房公积金为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 到2007年3月底上海已成为全国第一个公积金个贷累计发放规模超过1000亿元的城市。 (三)非专业房地产金融机构性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房地产信托公司 房地产保险公司 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三、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的架构 二、房地产金融机构的任务 为房地产业筹集、融通资金并提供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 第二节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外部监控、内部控制及稽核等方面 一、房地产金融监管 房地产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金融法规对房地产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可分为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房地产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房地产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房地产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二、金融监管的目的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业健康、稳定的运行秩序,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有效地发放贷款,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业的风险。 三、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外部监控 外部监控是通过法律、制度、机构等手段适时地监控。 中央银行、银行业、证券、保险和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房地产金融业务银行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对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的管理包括设立管理和日常管理。 1、设立管理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的,包括独立的房地产金融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都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审批银行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2、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发布有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有关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有权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告资料。有权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有权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有权对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应介入商业银行的解散、撤销、破产过程,实施清算监督。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房地产信托公司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管理包括设立管理和日常管理。 1、设立管理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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