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_V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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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_V1

仓单质押情况的了解 一、仓单质押相关概念 仓单定义 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了仓单的概念:“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第385条规定了仓单的给付:“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在业务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制作仓单的机构是否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存货人的提货凭证。普通仓单则是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本文即是种普通仓单。仓单质押,就是以仓单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质权的质押制度,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仓单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仓单项下仓储物优先受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部门审查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F.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E.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受托发放贷款。 受托投资。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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