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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阳庄矿井筹建处三违处罚规定
北阳庄矿井筹建处“三违”处罚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坚持从严管理、依法治处,不断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反“三违”活动,坚决而有效地遏止生产领域中的“三违”不良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我筹建处生产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通用部分
第一条 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筹建处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责令项目部解除劳动合同。
1.每一职工都有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的权利,凡因举报管理人员“三违”而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2.辱骂或殴打各类检查人员的;对检查人员意见不理不睬的。
3.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气焊工作人员出示证明除外)。
4.特殊工种或要害工作岗位(瓦检员、各类司机、把勾工)空岗或脱岗的。
5.在井下无视安全随意拆卸矿灯的。
6.未经申请批准或联系擅自停风、停电、停水,严重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
7.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时,不使用规定专用操作工具、器具、仪表的。
第二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0元罚款。
1.特殊要害岗位上睡觉的。
2.安监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3.酒后入井或上岗的。
4.一般工种岗位脱岗、睡觉的。
5.现场跟班班队长对发生重大事故汇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的。
6.现场班长不进行安全确认的。
7.无开工许可证私自开工的。
8.特殊作业,在特殊条件下,施工无措施的。
第三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500--8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不按筹建处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2.各级干部、项目部领导对筹建处及上级安全指令、条例、文件及会议精神不积极组织传达贯彻和付诸实施的。
3.从事井下工作人员、新工人或调换工种、调换矿井的人员,在入井前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筹建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规章制度教育以及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的。
4.部门负责人未对新工人入井前签订师徒合同或无老师傅带领以及不满六个月而让新工人单独顶岗作业的。
5.各级管理人员凡查处“三违”不按有关规定处罚的。
6.各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监人员检查行走的路线,事前未提出任何具体整改意见走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7.安监人员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及解决期限的。
8.对各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单位顶着不办或愈期不处理解决的。
9.对组织的各类检查和会议拒不参加或无故迟到的。
10.“三违”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谎报单位或姓名的。
11.工人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私自入井的。
12.每一入井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井口(井底)安监人员(或把勾工)的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和扰乱井口(井底)秩序的。
13.井口房内或井口20m 范围内吸烟的。入井人员不随身佩带矿灯和自救器,戴电子手表、穿化纤衣服的。
14.班组长不与本班工人同时上下井的。
15.换好衣服不正点入井,而在工业广场闲坐或逗留的。
16.关闭矿灯或在岗位上脱靴、脱帽的。
17.工作期间精神不振,随意坐、躺、靠的。
18.井下各工作地点设置板皮、荆笆“卧铺”的。
19.在井下主要大巷、峒室随意大小便,有失精神文明的。
20.在井上下随意乱写乱画,有碍精神文明的;物料码放不整齐、不挂牌管理的;机器设备、备件、材料乱扔乱放的。
21.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或消极怠工不负责任,完不成领导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
22.发生一般性工伤事故不汇报、不分析、隐瞒事故的。
第二章 开 掘
第四条 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400-600元的罚款。
1.临时支护不跟头(包括锚喷巷临时封闭)空顶作业的。
2.掘进上山,耙岩机固定不牢未安装卡轨器或不打戗点柱的。
3.下山移机时,机前和机身另一侧有人工作或停留。上山移机时,机后和机身另一侧有人的。
4.综掘机启动前必须提前发出报警信号,铲板和截割头附近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5.综掘工作面机前有人工作时,综掘机不提前后退并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台的。
6.各类掘进机械(包括运输小绞车)人走不停电,不打开离合器不把把手打置零位的。
7.贯通巷道贯通处未进行加固或不按规程和措施要求采取措施的。
8.掘进开口施工前,不检查和加固开口附近10m内巷道支护的。
9.掘进不按给定的中腰线施工或随意挪动中腰线的。
10.巷道出现片帮而未进行处理、出现顶空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11.掘进后路出现挂网脱落或网兜等情况影响安全仍继续施工而不停头整修的。
12.独巷内前头施工后路整修同时平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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