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的区别,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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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的区别,特点

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概念 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是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特点 1、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特殊既要在分散风险的同时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又要追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 2、产品的特殊性,对于寿险公司而言,所经营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集中资金来规避风险,但是由于合同的长期性以及实际死亡率、投资回报率和通货膨胀率与订立保单时的预期的差距而产生经营风险。财险公司的情况也基本如此。保险合同这种风险特性往往会诱发公司治理的需求以保证有足够的现金储备用于偿付投保人。 3、资本结构特殊:保险公司这种高比例负债的资本结构和控制权掌握在股东手中的现实很可能会带来经典的股东——债权人代理问题。这是因为债权人获取的是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可以获得剩余索取权的股东为追求高额的风险回报往往偏向于投资风险大的项目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因此而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者从事高风险项目的激励和能力。 4、受管制的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管制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一般而言,出于对金融体系脆弱性和法律体系不完备性的担忧,政府对金融业的管制比其它行业要严格得多。 保险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法律行为; 保险代理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代理行为时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代理人的权利既包括明示权力,又包括默示权力 1、保险经纪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居间服务,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不能代理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区别于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是依法成立的单位,个人不能成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使设立。 3、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虽然是保险经纪人的委托人,但对保险经纪人的经济活动不承担责任,这一点也区别于保险代理人。 4、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责任。 5、保险经纪行为是营利性行为,保险经纪人有权收取佣金。国际保险业的惯例是由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后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佣金,后来对于一些高风险的业务,其佣金已渐渐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摊付或全部由投保人支付。 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专业性   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超然性 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准入门槛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另外,还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符合管理规定的要求: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企业; (2)具有符合《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3)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两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至少取得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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