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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查评阅暂行规定200906修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讨论稿)
(2009年7月1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总则
第一条 科学公正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制度是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减少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中非学术因素影响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性,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提高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09年9月起北航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全部采用匿名方式,同时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查评阅暂行规定》中止执行。
第二条 匿名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学位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三条 匿名评阅采取3份“单盲制”评阅和2份常规评阅相结合的方式,校学位办公室负责3份“单盲制”论文送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2份常规评阅论文送审。申请者及指导教师如有需要,校学位办公室也可组织“双盲制”匿名评阅。
第四条 为了避免出现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影响评阅,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可以事先提出不超过5名的回避专家名单或不超过3个的回避单位名称。
第五条 对于保密论文,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可以提供不少于6个的送审单位名称。
第六条 评阅意见未返回前,申请人不得答辩。
二、匿名评阅程序
第七条 确定匿名评阅的博士生在提交《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单》7日内将3本博士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收到博士学位论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博士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寄送出。
第九条 校学位办公室对返回的评阅意见做隐名和保密处理后,交付答辩委员会秘书,并按《学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入下一步程序。
三、匿名评阅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 评阅应密封传递,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
A.“同意组织论文答辩”
B.“同意组织论文答辩,但需对论文进行修改”
C.“不同意组织论文答辩,需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后重新评阅”
D.“不同意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处理办法
1.评阅意见仅有一份“C”
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导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字后,由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原评阅人进行复评,复评通过方可申请答辩。
2.评阅意见出现“D”或有两份“C”
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6—24个月内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答辩。
四、其它事项说明
第十二条 发表高水平论文者(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暂行规定》中各学科规定的第(1)条)直接进行常规评阅。发表较高水平论文者(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暂行规定》中各学科规定的第(2)条),由博士生本人在指定的网上系统按25%的概率随机抽签确定匿名评阅。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论是否满足第十二条,必须进行匿名评阅:
1.提前答辩(学习年限不满3年)
2.延期答辩(学习年限超6年)
3.申请重新答辩(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4.暂缓审核学位
5.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单盲制”评阅,即将评阅人姓名对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者、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隐匿;“双盲制”评阅,即评阅人姓名对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者、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隐匿,同时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
第十五条 评阅周期为自将学位论文提交到学位办之日起50天,申请者应按评阅周期和拟答辩时间安排按时提交学位论文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工作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保证匿名评阅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导师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匿名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打听或查证评阅人的情况,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不得试图对评阅人的意见施加影响。若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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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分会认真研讨,于7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校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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