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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可附加于(以下简称主合同)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先天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已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二、根据保险期间不同,本附加合同分为A计划(期满型)和B计划(岁满型)。A计划(期满型)的保险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B计划(岁满型)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日至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性别、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及投保份数确定,且不超过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限制。
三、本附加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保险费须同时交纳。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附加合同所指手术,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二、若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宽限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已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十条 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主险合同有效,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已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十二条 减额交清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本附加合同应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减保
主险合同减保,本附加合同应同时按份办理减保,并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同时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一份。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剩余份数交纳,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则本公司退还投保人最近一次已交保险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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