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害相遇取其轻-破解发 票难题有妙招.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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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害相遇取其轻-破解发 票难题有妙招

“两害相遇取其轻” 破解发票难题有招法 余杰 欲于取之,必先予之 由于我国对发票的管理比较混乱,因此发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从企业及税务部门的角度来说,发票是证明是否取得收入从而界定是否纳税的第一证据。故而许多企业或个人在取得应税收入时,故意不给对方开发票(或代开发票)。而对方不能取得发票在税法角度看,就无法界定成本费用可以税前列支。结果不能取得发票的企业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有没有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呢?有!就看我们怎么来算帐,用一种什么心态来看待这一问题。“心术不正”者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的总体思路是“欲于取之,必先予之”。这的确是个心态问题。 承租房产无发票时的处理及解决技巧 按正常思路,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应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给承租方开具正规发票,承租方税前可以列支。但许多现实是,出租方只收租金,其它一律不管。这就难坏了承租方。 老崔在大连市桃源商城购得一门市房对外出租,几家单位争抢,年租金提高到10万元,最后老崔与A单位签定了协议。规定只收10万元,其它什么都不负责,也不给A单位开发票。即如果税务部门来对老崔征税,则所有的税负均由A承担,如果税务部门不对老崔征税,则老崔也不再索要其它收益。结果税务部门果真上门找老崔征税,共征下列税款(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略):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10万×5.55%=1.11万元 房产税10万×12%=1.2万元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征收)(10万-1.11万-1.2万)(1-20%)×20%÷12×12 =1.2304万元 合计:3.5404万元 按合同协议,此税款由A单位负责。在缴纳税款时,A单位才发现税收缴款书纳税单位一栏,税务局只给开“老崔”个人名字,而不给开“A单位”,并解释税,因为A不是纳税人,老崔才是纳税人。也就是说,整个房屋租赁过程,A单位共支出10万+3.5404万=13.5404万元,既没有获得发票又不能税前列支。其实,只要动脑子,我们可以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由老崔纳税并出具租金发票,老崔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纯收益10万元,A单位应按此思路进行筹划。假如A单位再支付给老崔X元,只要老崔收到X元,再剔除因开发票而增加的纳税因素仍然实现收纯收益10万即可。老崔税负分析如下:营业税及附加(10+X)×5.55% 房产税(10+X)×12% 个人所得税[(10+X)-(10+X)×5.55%-(10+X)×12%](1-20%)×20%÷12 ×12=[(10+X)×82.45%]×16%=(10+X)×13.192% 合计纳税(10+X)[13.192%+5.55%+12%]=(10+X)×30.742% 当X=(10+X)×30.742%时(前者为另外收到的增加款,后者为应纳税负) X=3.0742+0.3074X X =3.0742÷0.69258=4.4387(万) 即A单位再支付44387元,老崔才能继续获得10万元收益。而A单位此次支付144387元,取得正规发票可以税前列支,可抵顶所得税144387×33%=47647元。在没有筹划前,A单位支出现金流量135404元,筹划后,支付现金净流量144387-47647=96740元,节约38664元。 支付回扣(佣金)等业务无发票的处理及解决办法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处理大量的无发票业务。尤其是支付个人回扣,佣金等业务,大概无人能给企业开具正规发票。这就使一些企业虚开发票,一是大头小尾,二是购买假发票。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违背事实都是违法的。那么有没有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呢?有。 与接受回扣之人签定用工协议,将回扣作为工资处理。 前提是这个人愿意暴露企图在此问题上愿意合作。笔者一位朋友,帮企业打赢了一场官司,企业应支付一次性酬金1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如下税款: 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10×5.5%=0.55万 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10万-0.55)(1-20%)×40%-7000=2.342万 合计应纳税款=2.874万元 实际获得10-2.874=7.126万元 但笔者朋友却事先与企业签定了合同,只收取10万元其它一概不管,更不给企业开发票。如果按合同办事,则由企业承担一切税款。造成现金支出加大,且不能税前开支。 经分析,该企业税前可列支工资120万元,按目前标准,企业实际列支90万元,剩余30万元指标。笔者给朋友及企业提了一个建议。就是跟朋友之间不签定劳务合同,而是签用工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并保证朋友利益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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