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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项目开发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作业指导
房地产集团项目开发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作业指导
1.作业目的
“结建民防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3.作业依据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4.作业描述
4.1 上海地区民防工程配建规模的规定
4.1.1 新建10层以上,或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4.1.2 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4.2 所有权和使用原则
自建民防工程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取得所有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能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
4.3 免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4.3.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4.3.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4.3.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3.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4.3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4.4 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4.4.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4.4.2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4.4.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4.4.4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4.5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4.5 结建民防工程
4.5.1建设单位到市民防行政审批受理总窗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阶段的报审手续,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及提供相关批文和图纸资料等。
4.5.2民防部门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同意建设单位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意见单》。
4.5.3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民防行政审批受理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并提供有关批文和图纸。对区县审批属于减免范围内项目应填写《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表》,经区县民防办初审后报市民防办总窗口。
4.5.4民防部门在收齐资料后,对缴费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并由总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到财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涉及减免项目的审查,应另加8个工作日,并由总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表》。
4.6 结建民防工程4.6.1结建民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民防办审查。
4.6结建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对民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6单独修建的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4.6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4.7 结建民防工程
4.7.1 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填写《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申报表》。
4.7.2 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到民防行政受理总窗口办理施工图审查登记手续,应提供市或区(县)民防办出具的《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或批文复印件,以及有关审图资料。(对复审的项目还应当提供初审的文号)。
4.7.3 总窗口对审图资料进行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于以受理,并转交市民防审图组,对不符合办理审图条件的项目中止办理,直到建设项目达到受理条件。
4.7.4 市民防审图组在1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表》上出具审图意见。
4.7.5 审查通过的,建设单位到总窗口领取,未通过的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申请复审。
4.8 民防工程拆除民防工程包括等级民防工程和非等级民防工程。等级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修建,并达到国家规定防护标准的民防工程。确因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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