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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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规定(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企业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使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管理,全面提升整体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由全质办统一实施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全面质量管理考核细则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三条 实施以岗定责、管理连带考核办法,连带范围及考核比例,责任人:负责人:主管副总:总经理=20:10:5:2.5,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加倍。 第四条 鼓励自我暴露存在问题、改进提高工作,对能深刻认识工作中的不足或错误并积极加以预防杜绝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从轻处罚,反之,从重处罚。 第五条 鼓励全体员工监督、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实起到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一经查实,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惩罚,并为其保密。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对质量、安全、违规违纪等事件,由上报单位写出书面报告,交全质办进行调查处理。 第一章 质量管理 第七条 原材料不在经技术部评定或指定的供方内采购,对责任专管员/加工户罚款500元/次;若采用在其它供方采购原料而挂靠经评定或指定的供方名义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专管员处以1000元/次罚款,单位负责人连带;若经查实属以上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除上述处罚外另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同一种原材料少于三家供货(经公司领导批准的除外),对供应科专管员罚款200元/种,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连带。 第九条 同一供方同一种原材料一个月内有3批以上进厂检验不合格(不论如何处置),对该供方处以不小于500元/次罚款,供应科负连带负责,并取消其供货资格,要求其写出书面整改措施,由供应科组织技术部、全质办等部门对其供货资格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条 同一批原材料颜色、粒度(块状矿物除外)等有明显差异或多点取样分别关检检验结果差别较大,对供方处以不少于1000元/次的罚款,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取消其供货资格;经技术部查实反映的,供应科连带罚款200元/次,经使用单位查实反映的,技术部负连带罚款100元/次,经其它单位人员在现场使用中查实的,使用单位负连带罚款100元/次。 第十一条 退货处理的原材料,必须由技术科专管现场监督其退货出厂过程,并在“不合格原材料评审处置单”验证栏签字确认,否则对技术科专管员处以200元/次罚款。 第十二条 不合格原材料未经技术科批准同意并派人现场监督,对私自做主以不同品位掺搅以达到合格目的责任专管员或供户,一经查实,罚款3000元/次,并作下岗处理或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三条 凡原材料进厂验收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0.1 第十四条 月产品内控标准合格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0.1。 第十五条 产品考核指标化学成份、物理指标超出企业标准规定范围,经评审可以放行的,取消当批产品生产工资,负责人连带月考核工资20%,取消技术部责任专管员当月效益工资,技术负责人连带月效益工资20%。经技术部积极工作,找出超标原因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六条 产品在用户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必须由业务经理书面报告)造成索赔、报废、退伙等经济损失的,经查实,属市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市场承担,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考核技术部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40%,负责人连带当月考核工资20%,并算入年终质量目标考核。经技术部和生产分厂积极工作,找出质量问题原因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七条 对每批生产数量大于60吨产品要分别取3~5个样品送检。同一批产品多点取样分别送检检验结果差别较大(属检测原因造成的除外,责任追究按第三十三条执行),对技术部积极工作,找出问题原因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八条 在产品搬运过程中(未出厂)发现的不合格项(包装品版面歪斜、破损脏黑、产品计量不准等),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不少于200元/项次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产品出厂后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破损、数量短缺、淋水受潮等质量问题,经查实,所造成损失由承运司机或发运人员承担,并视情况处以300—1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条 试验产品由技术部根据检验结果通知销售科发运,对未经检验又急需发运的产品,市场经理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销售科填写“产品紧急放行申请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全质办备案后方可发运,违犯上述程序的对销售科罚款200元/次。因产品紧急放行后到用户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市场经理承担。同一市场多次提请紧急放行的,对责任市场罚款500元,销售科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供方或联盟企业直接以我公司名义发运的产品在用户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经查实,除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损失外,另按所造成损失额的10%—100%进行处罚,责任专管员负责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产品开发和改进试验不充分,盲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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