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具体人格权3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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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具体人格权39

第二十五章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一)身体的概念 1、身体,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 即“人和动物的躯体。”法学意义上的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身体包括两部分,一是主体部分,二是附属部分。主体部分是人的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是身体的基本内容。附属部分,如毛发、体液、指(趾)甲等附着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身体具有完整性和完全性的基本特征。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2、研究身体概念,需要注意的问题 (1)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身体的认识不断发展,目前可以做多种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移植手术。最简单的如输血、植皮,复杂的如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角膜移植等。移植以后的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与受移植人成为一体的,即成功的移植,应为受移植人身体的组成部分,他人不能再主张这些器官、组织的身体权。值得思考的是,当移植的他人的器官是非法取得的时候,受移植人是否能够主张该种身体权? (2)镶装、配置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假牙、假眼、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能否作为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情况对待。对此,已构成身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自由装卸是指普通人可以自由装卸,而非指专业人员的自由装卸。 (二)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其特征是: 1、身体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2、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 3、在内容上,身体权表现为对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具体表现为:任何殴打、搜查、侵扰、破坏的方式都是侵害自然人的身体权的行为;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捐献自己身体的体液、器官、其他组织和死后的遗体;自然人有权拒绝克隆自己的要求等等。 二、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权以身体的整体为客体,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在内容上表现为: (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对身体权的民法保护方式 (一)认定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侵害身体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侵害身体权的行为须有违法性的要件,第二,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必须造成身体的损害事实,第三,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必须与身体权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第四,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无过错才应当承担责任。 (二)侵害身体权的主要方式 一是非法搜查自然人身体,侵害了身体的形式完整。二是非法侵扰自然人身体,是对自然人身体以外力进行非法干扰,是对自然人维护自己身体安全以及支配权的侵害。三是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四是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五是不当外科手术,不合手术方法或治疗目的及施行过度,致侵害患者身体的,仍属于对身体的侵害。六是损害尸体,破坏遗骨、骨灰。 (三)对身体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坚持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对于造成财产损害的侵害身体权行为,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 第二,对于难以确定损失价值的身体损害,应当参照相当标准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第三,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精神性民事责任的,应当准许。 第二节 生命权 一、生命 (一)生命的概念 生物学认为,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利用外界的物质形成自己的身体和繁殖后代,按照遗传学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在环境变化时候,能够适应环境的活动能力。生命的本质,实质上是蛋白质存在的一种形式。其基本特征是,蛋白质通过新陈代谢而不断地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保持其活力。 法律学上的生命,专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它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二)生命在法律上的意义 1、生命是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 2、生命具有不可代替性 3、生命不仅对于人的本身具有价值,而且对于整个社会具有价值 二、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生命权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二)生命权的重要特征 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3、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4、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 5、生命权的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劳动能力,是人的一种重要的能力,为健康权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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