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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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

目录 一、路政类行政强制通用责任清单 2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 2.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收费设施强制拆除 4 3.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代为履行公路养护义务 5 4.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的收费设施强制拆除 6 5.对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7 6.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8 7.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 9 8.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强制拆除 10 9.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强制拆除 11 10.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强制拆除 12 11.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13 二、对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7项海事强制措施通用责任清单 14 三、运政类行政强制通用责任清单1(强制措施) 15 三、运政类行政强制通用责任清单2(强制执行) 16 三、运政类行政强制通用责任清单3(代履行) 17 一 路 政 类 行 政 强 制 通 用 责 任 清 单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序号 项目名称 责任事项 1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决定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2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3 (二)执行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7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9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10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1 (三)解除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2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3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2.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收费设施强制拆除 序号 项目名称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收费设施强制拆除 (一)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 (二)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6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三)执行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8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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