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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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五条? 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七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 第九条? 贷款年限的规定。 ???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 ???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一)个人要件: ??? 1、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 4、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证明(仅限于高比例缴存者)。 ?? (二)购房要件: ???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 2、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须提供政策性售房批准书、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 3、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审批书》、房地产转让合同,由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 夫妻间住房产权转让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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