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法律方案包括会计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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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法律方案包括会计法律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订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人员的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 依法建账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会计账簿的真实是指记录的业务、数字要真实;会计账簿的完整是指账簿设置的种类必须完整,账簿登记必须准确,摘要必须清楚,不错、不漏、不重复,达到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账外设账是指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置一套或多套账簿,用于登记没有纳入法定会计账簿之内统一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以达到种种非法目的。 会计核算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期至12月31日止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1、内容真实(即如实填制经济业务事项内容,不弄虚作假,不涂改、挖补,保证真实、合法。)2、项目完整(即应该填写的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省略;名称要写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不得含糊不清;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等。)3、填制及时(即办理《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5、书写清楚(即字迹要端正、易于辨认,数字书写要符合会计上的技术要求;复写的凭证要不串格、不串行、不模糊)6、连续编号(即收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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