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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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 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 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 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 律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 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 及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 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或在 《安全检验合 格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 的; (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 (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十)电梯超载。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 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九条 本保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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