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池州市地方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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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池州市地方税务局.ppt

纳税人学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析 专题一:企业所得税部分 又到汇算清缴时。每年1月1日到5月31日,是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因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务操作复杂而备受征纳双方关注。 汇算清缴工作中,企业要对上年度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业务进行“回头看”,“把脉问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部分,并进行纳税调整,如实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件,并对其真实性担负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则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汇算清缴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了解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 专题一:企业所得税部分 我们将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类和扣除类两个大的方面,讲解经常涉及的热点问题,希望能为大家的汇算清缴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专题一:企业所得税部分 收入类 一、满足收入的条件与收入确认的时间 (一)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一)项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方面,会计准则有5个条件,而税法只有4个条件,税法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收入的确认具有强制性。 例如,A企业于2012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会计做账:2012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2)2012年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最后企业最后收不到钱怎么办?以坏账损失名义扣除,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不需要审批) 思考:如果以后收不到钱了,向税务部门报坏账损失的金额是多少? 企业会计上应确认的损失应该是97万元,即17万元增值税和80万元产品成本。 财税〔2009〕57号第十条:“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向税务部门报财产损失应该是117万元,因为20万元已经作为销售利润征了所得税。在以前年度已征完税,现在应该允许作损失扣除,就是作调减处理,不需要另作分录,但如果作了递延所得税应转回。 (二)没有发货,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确认收入? 问:客户给我们公司250万预付款,让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我们没有发货。我们已经就此笔业务确认了销项税,但是按照会计准则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故此我们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当地税务机关非要我们确认收入,请问当地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这种说法是否有税法依据?来源总局网站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规定(一)项 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二)项第2小点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该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三) 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时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1.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 2.取得了买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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