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北航人事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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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在事业编制之外,对临时短期用人实施项目聘用用人制度。为规范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教学、科研及管理单位的项目聘用岗位和聘用人员。后勤、产业集团聘用人员的管理,由后勤、产业集团依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项目聘用人员限定为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事业编制外人员。 第四条 依据本暂行规定聘用的项目聘用人员仅在聘用期限内服务于学校某个项目或某个部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调入学校。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在聘期内由学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 项目聘用岗位的设置 第五条 项目聘用岗位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项目或重要专项任务而设置的阶段性工作岗位,项目聘用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项目或工作任务完成后项目聘用岗位自然取消。 第六条 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设置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决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设置管理服务项目聘用岗位,需经组织论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设岗。 第七条 设置项目聘用岗位所需各项费用依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从相关经费或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项目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 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学历或职称; 5、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6、被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7、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8、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另行确定。 第十条 聘用原则 各用人单位根据其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确定项目聘用人员聘用条件,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应按本管理办法进行聘用。各用人单位负责人不得将与自已有亲属关系的人聘用到本单位设置的项目聘用岗位。 聘用人员时应遵循以下聘用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3、量才使用,择优聘用,人尽其才的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 1.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所在部、处、院(系)研究审核同意,填写《项目聘用岗位设置申请及审批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2.经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设置项目聘用岗位,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 3.用人单位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对初审合格拟聘用人员填写《项目聘用人员聘任申请及审批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此项与第一项有重复,应整合为一项; 5.报送经费管理职能部(处)对经费的使用签署意见; 6、如招聘岗位属涉密岗位,报保密处办理保密审查; 7、聘用所需相关材料报送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审核; 8、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校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与项目聘用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项目聘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聘用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聘用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应聘人员应当如实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并对自己所填写的《项目聘用人员申请及审批表》中的内容负责。 第四章 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具体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校人才交流中心是全校项目聘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项目聘用人员的宏观管理,具体包括: 1、审核项目聘用人员的受聘资格; 2、负责与社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并代表学校与之建立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委托代理服务关系; 3、代表学校办理项目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和解除等有关手续; 4、审批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发放,负责给财务处提供发放通知; 5、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建立、代缴及转移项目聘用人员的各种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 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项目聘用人员的选聘、使用、培训、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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