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扬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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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院 [2015]7 号 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 强化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责任,切实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与管理 按照《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与管理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1、我院在岗在编教师或兼职教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且接受过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 2、品德表现良好,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承担过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课程教学。 3、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4、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或以博士学位身份获得我校硕 士生导师资格的在岗在编导师或兼职导师,招生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57 周岁(截至招生 年份的 12 月 31 日,下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招生年龄原则 上不得超过 60 周岁;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招生年龄按博士生导师招生工作相关要求 执行。 5、近三年(截止招生年份的 8 月 31 日,下同)指导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抽 查中未出现“不合格”。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请招收学术型硕士生。具体条件如下: 1、博士生导师。 2、近三年以优秀人才及以上引进的人员。 3、正在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项目)。 4、正在主持其他纵向科研项目,且上学年(从前一年的 9 月 1 日到招生年份的8 月 31 日,下同)纵向科研到账经费累计不低于 5 万元。 5、若不满足上述第 1~4 条要求,但近三年以扬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下列科研 成果之一者,亦可申请招收硕士生。具体条件如下: (1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 或 EI 期刊论文 5 篇。1 篇一区论文可折算 成 5 篇 SCI 论文,1 篇二区论文可折算成 2 篇 SCI 论文。 (2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 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 10 位);获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5 位;二等奖排名前 3位;三等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 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5 位;一等奖排名前 3位;二等奖排名前 2 位)。 (3)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3 项(排名第一)。 (4 )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第一著者)或主持出版译著1 部。 6、学科教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条件 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必须具有应用背景,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招收工程硕士 学位研究生。具体条件如下: 1、上学年横向项目累计到帐经费不少于 5 万元, 2、若未达到以上经费要求,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申请招收硕士生。具体条 件如下: (1 )近三年有重大横向项目或军工项目或同类项目在研的,且到账经费不少于 50 万 元。 (2 )具有依托企业设立的江苏省工程技术中心或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且上学年 横向科研到帐经费不低于 2 万元。 (3)上学年至少有1 项授权专利转让,且转让费累计不低于 2 万元。 (4 )在企业开展博士后研究者,且上学年获得横向经费不低于2 万元。 3、近三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校特聘教授级以上)根据其研究领域酌情考虑。 4、教育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招生资格条件的认定程序 1、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条件由学校组织认定。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条件认定工作每 学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已满足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 条件者,通过个人申请、学院组织认定、学校组织审核等程序后方可获得招生资格。 2、申请招生的硕士生导师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招 生登记表》。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学科发展需要和导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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