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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肉鸭养殖保险(北京.PDF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肉鸭养殖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性农业保险肉鸭养殖保险(北京地区)条款费率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区养殖肉鸭的农户、养殖小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养
殖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肉鸭,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
投保: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近期内连续正常饲养肉鸭两批以上,舍饲条件好,防疫治疗能力强,具有一定饲
养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经兽医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与肉鸭加工企业签订肉鸭饲养合同。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
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肉鸭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肉鸭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雪、暴风、暴雨、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鸭舍倒塌致死;
二、火灾、煤气中毒;
三、凡病毒类、细菌类、寄生虫类等疾病,如鸭肝炎、大肠杆菌病、浆膜炎等禽类经常
发生的疾病造成的损失;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县)级
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肉鸭,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的约定给予部分赔
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肉鸭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饲养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造成死亡的;
二、未按北京市强制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不向
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造成的损失;
三、被盗、冻饿致死,或运输造成的死亡;
四、正常病淘汰范围内的损失;
五、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肉鸭每只保险金额 20 元,保险费率 1%,每只保险费 0.2 元。
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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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肉鸭养殖保险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以保险肉鸭正常饲养日 44 天为一个固定保险期限,
即从雏鸭进入饲养鸭舍次日零时起到饲养 44 天之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保险期限内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顺延七天,在观察期
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
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
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
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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