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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一、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建造合同的定义
(一)建造合同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条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所建造的资产从其功能和最终用途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如房屋、桥梁、船舶等;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如承建一个发电厂,该项目由锅炉房、发电室、冷却塔等几个单项工程构成,只有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发电厂才能正常运转和发电。
(二)建造合同的特征
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三、建造合同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固定造价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1: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座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1000万元。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同。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80公里的高速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该项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 (二)成本加成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2: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1%计取。该项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段地铁,合同规定以建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另加8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该项合同也为成本加成合同。
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投标造价方式。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可见,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1)、(3)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2)类类似于成本加成合同。目前在我国,以投招标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占多数,由于风险承担者不同,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四、基本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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