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强化期末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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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强化期末复习

风险管理的含义: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主体是经济单位;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总体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的方法:避免、自留、预防、抑制、转嫁。 保险的定义:保险可以从四个角度进行定义: (1)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3)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要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即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与社会救济 都是以一定的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对人们的生产或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条件;但保险与社会救济的根本性质是不同的:(1)保险风险事故是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而社会救济的风险事故则是以造成生产或生活的困难为前提;(2)被保险人所得到的保险补偿或保险金与其或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收入的多少有直接关系,而在社会救济下,个别人所得到的救济金额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无直接关系;(3)提供保险补偿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救济是以国家为主体;(4)保险是商业行为,而社会救济是社会行为,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内容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第二、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第三、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第四、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这里应该区分的是在代位追偿中,追偿金额如果大于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多余部分应该还给被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则应属于保险人。 第四节 近因原则 近因及近因原则财产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的定义 1.免体检造成死亡率偏高 2.业务琐碎使得附加管理费高 3.失效比率较大使保险成本提高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凡因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投保人对其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有下列四种情况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因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项财产投保。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为房屋投保家庭财产险,货物所有人可为货物投保运输保险,企业的经营者可以为其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险。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抵押与出质都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从抵押或出质的财产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只要合同标的损失能给他们带来损失,其对合同标的就具有保险利益。如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或进口方均具有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他们投保。 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检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行为是由民法调整的法律行为 保险代理具备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一是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是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三是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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