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铝型材20135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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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铝型材2013527

铝合金型材定作合同 签约地点:嘉兴市南湖区 2013年05月25日 定作方: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揽方: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嘉兴创意创新园一期产业用房幕墙工程项目甲方向乙方加工定作铝合金型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产品与价格 1、单价: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所定型材价格由下单当日铝锭价+固定加工费组成;根据产品不同表面处理方式及结构的不同,每吨价格组成如下: 1.1粉末喷涂门窗料(百叶料)、装饰盖:铝锭价+加工费 5000 元/吨; 1.2粉末喷涂幕墙料立柱、横梁、副框:铝锭价+加工费 5800 元/吨; 1.3普通门窗料、门窗及翻窗配套角铝素材、幕墙配套素材(除插芯)等:铝锭价+加工费 4500 元/吨三点包装; 1.4幕墙配套插芯:铝锭价+加工费 5300 元/吨三点包装; 1.5阳极氧化幕墙料立柱、横梁、副框:铝锭价+加工费 6300 元/吨;(氧化膜AA15) 1.6阳极氧化翻窗料:铝锭价+加工费 5500 元/吨;(氧化膜AA15) 1.7氟碳喷涂幕墙立柱、横梁、副框:铝锭价+加工费 15000 元/吨;(二涂) 1.8氟碳喷涂百叶、装饰盖:铝锭价+加工费 14200 元/吨;(二涂) 1.9喷涂注胶隔热门窗料:铝锭价+加工费 8800 元/吨。 以上价格5.5%纸包装(除1.3及1.4),含税,含运费;一面不喷另加500元/吨,两面不喷另加1000元/吨,阳极氧化料不另加钱! 型材颜色由双方签字认可。 2、原材料铝锭价格确认:铝锭价按有效下单日的长江现货价为准(每日17:00之前下单按当天铝锭价,17:00以后则按第二天铝锭价),若有效下单当日长江现货铝锭价没有报价,双方约定按上一天的长江现货铝锭价为准。 3、交货地址:按甲方要求提供至甲方厂区(嘉兴地区)或工程所在地;甲方指定有效收货人为 于克诚 +钱兴 。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货款结清之日止。 第三条:产品订单(数量与规格) 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定作产品,须由双方签订《产品订单》以确认,《产品订单》应明确甲方定作型材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要求及甲方特殊的其他要求等。未指定质量要求及特殊要求的订单:本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没约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产品订单》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除非双方协商一致。《产品订单》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如甲方多订少提或取消订单,则按素材6000元/吨,喷涂8000元/吨,断桥10000元/吨的实际差价支付给乙方; 2、每次下单少于500KG为小单,低于500KG的小单不多于3次,超出3次每次补单另加小单费200元/单; 3、本合同免费开模数为7个; 4、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在该项工程为甲方垫资五十万元,超出部分货到后表面感观质量验收合格、数量符合订单数量、发票及资料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垫资部分款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结清(所有货款不接收承兑汇票)。 第六条:签收与质量验收 1、甲方在提货时对货物进行验收的确认方式为,甲方签收《发货清单》后仅视为对产品的数量、重量、表面感观质量验收合格。 2、如甲方对产品内在质量提出质疑时,甲方在十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乙方,经双方确定并提供定作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验报告并提交书面异议。 3、如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或验收交付后,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交付方式和期限 1、交付方式:由乙方送货到工地。 2、下单日起,该批订单二十至二十五天应全部交货,二十吨以上订单分批交货,每批次交货为不少于二十吨,批次之间交货间隔时间为最长十天,特殊情况经友好协商可顺延。 第八条: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237-2008执行。翻窗及幕墙副框粘接玻璃面不需喷涂。 2、型材的公差范围以经双方确认的图纸标注为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需方应在材料到货后立即检验,如型材表面发现来料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予以核实如确有质量问题供方负责调换。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内容交货;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拒付材料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乙方负责返工或整改,赔偿相应的误工费用;整改时间超出交货期的按本合同第九条第3小条另行执行。 2、超出提货期限二十六天甲方仍未提货的,开始计仓储费每天10元/吨,其中7元/吨由下单客户支付,3元/吨由业务员支付。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在催告期限内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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