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兽药、饲料使用规范
汝州市市畜产品市场准入
畜禽养殖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一、畜禽养殖企业使用的商品饲料必须是经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正规生产厂家的饲料产品,预混合饲料应有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单一饲料应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应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
二、畜禽养殖企业自配饲料或由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制成配合饲料饲养畜禽的,其添加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且适用范围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要求。
三、禁止使用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国家已经停用、禁用、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畜禽养殖企业对购进的饲料产品必须建立购进、使用台帐,自配饲料的必须建立配料记录,台帐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2年。
五、市畜牧部门每月对准入的畜禽养殖企业依法监督检查一次,并对料槽料进行抽查。
六、畜禽养殖企业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同时,建议取消准入资格。
汝州市畜产品市场准入
畜禽养殖企业兽药使用监督管理规范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并建立兽药购进、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不得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及其产品。
三、不得滥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滥加兽药、饲料添加剂。
四、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原料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化合物。
五、禁止使用人用药。
六、畜禽养殖场免疫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建立购进、使用记录。
七、市畜牧部门每月对准入的养殖场依法监督检查一次,并随机抽检。
八、畜禽养殖场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取消准入资格。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