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论将放射性物质污水排入海洋的国际法问题
论将放射性物质污水排入海洋的国际法问题
摘要:日本在经历地震海啸引起的核泄漏事件后,将大量含有放射性物质污水排入海洋,全球各国均给予密切的关注。在对日本所遭遇的灾难表示深切的同情的同时,也在质疑日本的“排海”行为是否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责任。对此,本文将从日本的“排海”行为的概况、性质、所违反的国际法、所应该承担的国际法责任,以及日本应该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来讨论日本此举。
关键字:排海,跨国污染,海洋环境,国家责任
一、“排海”行为的概况
2011年4月5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经日本政府批准,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内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1.5万吨受污染水排入海中,以腾出空间容纳部分机组内所积高辐射污水。有关东京电力公司5日向海洋中排放大量含有高浓度放射性物质污染水一事,日本外务省12日承认,在排放前未及时向周边各国进行通报。考虑到外界对污水入海的质疑,东电公司和日本政府均表示,实施这一措施是“万不得已之举”,污水排放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东电公司甚至声称,此举是“一项不可避免的措施”,宣布时一位官员还“强忍泪水”。据了解,污水中放射性物质碘-131的浓度约为正常时期安全值的100倍,最高时达到500倍,铯-137的浓度为安全值的50至70倍左右。对此,一些研究海洋生态的专家表示,海洋生物的卵和幼体对核辐射较为敏感,核物质将改变它们的基因,虽不至于产生“哥斯拉”,但海洋食物链将受到破坏。倘若污染时日延长,海洋生态不可避免地会遭到侵害。
日本作为一海上之国,将几十万吨受核污染的废水倾倒入海,日本大部分地区的农副产品均已受到核污染,中国除西藏以外的大部分地区也受到一定的核污染,韩国、俄罗斯已经向日本提出了提议,印度已经禁止进口日本的农副产品。我国作为日本的邻国,也陆续不断的检测出日本进口的农副产品受到核污染,现在已经全面禁止进口日本食品了。
对于日本此行为,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发言人西山英彦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把毒性较小的水排入大海,政府就可以释放出更多的空间来储蓄毒性更大、妨碍反应堆修复与控制的污水。西山英彦说,事实上,我们不希望采取这一措施,但是储存的污水的其他方案实施起来耗时太久,比如采用一艘大型驳船。东电公司承认,污水排放将污染海洋,但强调即便成人每天食用附近海域的鱼类、贝类及海藻,也只相当于每年遭受0.6毫西沃特的辐射,仅为人体在自然界中每年受辐射量2.4毫西沃特的四分之一。日本政府也表示,放射性污水将“很快被海水稀释”。从以上种种言辞,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和东电公司一直在为其排放受污染污水的行为找一个合理的借口,总是想要说其行为是合法,是万不得已的。
与东电公司、日本政府的淡定不同,各国专家及新闻媒体闻讯后纷纷表态,认为日本此举将给海洋生态带来深远影响。美国《纽约时报》报道说,日本东部沿海海水样本中碘-131和铯-137的水平已经上升。自然界中的电离辐射造成的基因损害大部分可以恢复,但人类活动制造的过量辐射对生物体的基因损害却难以修复。
莱曼大学海洋研究实验室的学者约瑟夫·拉什林对“美国国家地理学会”指出:“核辐射入海可能造成一定数量的生物死亡,但是与生物基因受到的影响相比,这还不算让人特别担忧。问题主要在于,辐射物质将改变生物基因或者通过食物链传递给其他生物,对生物繁殖造成影响。”实际上,海洋一旦被污染,受影响的不仅是日本本国的渔业,日本邻国乃至全球恐怕都无法幸免。《世界新闻报》记者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了解到,中国的近海捕捞短期内不会受到直接影响,但在日本东太平洋海域捕捞作业却存在一定风险。
二、“排海”行为的性质,凌驾于国际法之上
1986年8月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事故后,国际原子能机构9月紧急通过了两个条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两个公约为所有有核活动的国家规定了义务,如果发生或可能发生核损害、核污染,要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和国家原子能机构,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责任。而日本污水排放没有事先同其他国家商量,也没有及早通报核事故污水排放。国家公约要求,没有国家有权利用领域地给其他国家领地财产造成损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跨国污染原则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日本将低浓度放射性污水排入海中,对邻国造成损害,就是对邻国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日本政府不应该逃避责任,为其行为找荒谬的借口。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郭红岩告诉《世界新闻报》记者,日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法。“不但由于日方向海洋排放核污水影响了其他国家的环境,而且从核泄漏开始发生到现在,日方就事故情况是不是通报得及时和全面,都存在很大问题。”郭红岩还指出,“世界上主要国家都作为行事规则的国际习惯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在利用本国的环境资源时,有义务不损害本国领域外的环境权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