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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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精选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原告和被告 发布日期:2012-12-08?浏览次数:144 ??????????????????????????????????????????????????????????????????????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杨磊律师整理 ???????? 一、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 二、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总承包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分包单位就分包合同纠纷直接起诉建设单位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 ???????? 三、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 ??????? 四、 因共同承包、联合承包而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的,应以共同承包人、联合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发包方仅起诉一方承包人或者仅一方承包人起诉发包方的,应通知或追加其他承包人参加诉讼。 ??????? 共同承包人、联合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应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 ??????? 五、建筑施工企业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法院的,可以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也可以以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无营业执照的,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坚持以建筑工程的承包方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建设单位起诉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应告知以建筑企业为被告,不同意更换的,驳回起诉。 承包方起诉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也应告知其更换当事人,如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 ??????? 六、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原则上以分包合同的主体确定诉讼当事人。如建设单位因分包工程起诉总承包人的,应追加分包单位为共同被告,如建设单位直接起诉分包单位,应追加总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 ????????七、因转包产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如建设单位起诉,应列转包人和接受转包人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应以转包人和接受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可列为第三人;存在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 ?? ?????? ?八、 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如为个体建筑队,应以工商登记上注明的户主或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如为个人合伙建筑队,原则上应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如个人合伙建筑队经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应以该合伙企业为诉讼当事人。 ? ? 参考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7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5日最高 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十一、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问:《解释》第26条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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