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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财经法规案例三初步简要分析
案例三初步简要分析
一.A公司与B公司
1.(1) A公司在4月16日与B公司的结算交易以及会计分录
26#收款凭证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5万
贷: 其他应付款—B公司 5万
(2)A公司在4月30日与B公司的交易结算以及会计分录
108#凭证会计分录 借: 其他应付款—B公司 5万
贷: 现金 5万
2.针对以上会计分录具体分析
在A公司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中,可以看出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了结算关系,在审计人员调查B公司的开户银行中发现由于B公司不再打算经营因此出借账户,A公司出租账户;因此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了结算关系。
但A,B公司作为市场主体,A公司一定十分清楚B公司的运营状况,在B公司打算不再经营的情况下,A公司任然从B公司取得其他借款。
二.A公司与银行
1.(1)A公司4月27日与银行的结算交易以及会计分录
29#凭证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5万
贷:银行存款 2.5万
(2)??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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