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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索赔案辩护词
黄静华硕电脑索赔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涛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黄静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唐波涛、刘敏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开庭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黄静维权索赔的权利基础正当,于法有据,目的正当
根据证人证言、结合此案的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黄静购得华塑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修理过程中更换了CPU。
辩护人认为 ,华硕产品质量出现瑕疵,违反买卖合同在先,卖家负有三包的合同义务,而华硕公司却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反而在修理过程中一次又一次的欺骗消费者。其后在修理时,违规操作,更换CPU。当黄静找其维权时,却无谈判诚意,再次利用欺骗手段打压消费者黄静。黄静无论是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出发,还是从侵权责任出发,向华硕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的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黄静所维护的权利来源正当,于法有据,因而黄静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黄静提出建立500万美金的索赔建议,法律无明令禁止,500百万美金作为和解条件只是黄静单方的意思表示,华硕公司可接受,也可拒绝。“高价”只是作为协商条件,也就不能因为高价而否认黄静的所享有的民事请求权。故黄静的索赔有正当的权利基础,于法有据,并不违法。
(二)、维权是黄静索赔的目的
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黄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证人证言以及黄静本人的供述,黄静找华硕公司的目的乃是维权。从买下电脑到维修电脑,甚至直到自己电脑被安装工程测试版的CPU,面对着华硕公司一次次的违约侵权,黄静这才提出来500万美金的赔偿,而她的动机也不是为了自己潇洒挥霍,而是为广大消费者建立一个反消费欺诈的基金会,也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基金会作为一种公益性团体,为全社会的人们服务,交由全社会控制占有。黄静无从支配基金会事实秩序。可知在黄静的主观方面也没有占有的意思。由被告人的一举一动,一行一言之中,可以清楚的了解到,黄静的行为是基于华硕的违约侵权,继而黄静索赔维权,行为合情合法,目的正当。“高价索赔”这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也只是一个少不更事的姑娘不成熟的想法。往往事与愿违,被告人黄静却反被已经曲解的法律将自己送上冰冷冷被告席;一颗善良的心,却反而被误解的人们套上了用邪恶编织的网。因此辩护人认为黄静索赔目的乃是维权,其维权有法可依,权利正当,其行为不违法,因此非法占有之目的不成立。
(三)、黄静维权索赔的方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黄静和证人的陈述,“如果协商不成,就向法院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硕电脑出现瑕疵,黄静享有对产品质量的赔偿请求权。黄静维权过程中,提出协商不一致就向法院起诉的协商条款。黄静维权,而华硕公司推卸自己作为一个大企业的责任,置诚实信用与不顾,甚至不惜一切手段来迫使黄静放弃索赔。当黄静仅仅依靠一己之私力已经无法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转向公力寻求救济,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为现代社会的人们一般维权方式,能为人们所接受。可见黄静的维权方式相对缓和,不具有紧迫性,没有对华硕公司的财产权益造成现实的危险,并不会对华硕公司造成威胁,让华硕公司感受其胁迫。因此辩护人认为黄静的维权手段没有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其采用的维权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就像一张无形的网,但它应该有它自己的范围。它不应该是恶人用来对付善人的工具,也不应当被人当作一个无所不及的万能利器。黄静作为一名女大学生,不畏强势,敢于站在人前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身就勇气可嘉。如果我们的刑法对消费者的正当维权也要苛以刑罚,我们的刑法就失去了它本身的范围,刑罚也会变得失去控制,变成一头为所欲为的洪水猛兽。刑法也就失去它所固有的谦抑性。
法是善良的,这叫良法。黄静是一个善良的人,所为出自于一颗善良之心,所举也是善良之举。我相信合议庭会给这个敢于维权,不畏强权的花季少女一个公正的裁判。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涛敏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唐波涛 刘敏
2013 年6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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