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电子化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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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电子化实务课件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 贸易术语 案例2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案例3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案例4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案例5 199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题: 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 ??? 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6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2 发盘OFFER ----要约 1)发盘的构成条件 A 表明订约意旨 B 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 C 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 D 传达到受盘人 2)有效期 A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B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3)发盘的生效和撤回 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到达生效原则 撤回通知早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就可撤回 4)发盘的撤销 《公约》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撤销: A 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的 B 如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采取了行动 4)增加了实务操作性条款 (1)即使单据遗失,开证行也必须付款 (注意:这与UCP500的规定相反) UCP600规定:如果发送“单证相符”的单据给开证行的银行是一家被指定银行,而单据在途中遗失,那么开证行有责任付款,前提是单据以信用证规定的方式寄送,即当信用证规定为挂号邮寄时,单据要按照那种方式寄送,而不是通过快递公司。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寄送单据的方式,则指定行可以选择寄送单据的方式,风险仍由保兑行或者开证行承担, (2)拒付电增加了“持单至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选择 (3)建立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标准 UCP600第14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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