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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线英语口语100句 首都航空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声 明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特别提示:
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首都航空预先拟定并报民航运输司批准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尤其是加粗字体部分,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首都航空提出。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首都航空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首都航空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首都航空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司在此之前公布实施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特此声明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定 义 4
第二章 适用范围 8
第三章 客 票 8
第四章 票价和税费 12
第五章 定 座 13
第六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4
第七章 购 票 15
第八章 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 16
第九章 客票变更 17
第十章 客票签转 18
第十一章 退 票 19
第十二章 团体旅客 21
第十三章 超售 22
第十四章 代码共享航班 22
第十五章 乘 机 23
第十六章 行李运输 24
第十七章 旅客服务 32
第十八章 旅客投诉管理 34
第十九章 飞机上的行为 35
第二十章 行政手续 35
第二十一章 连续承运人 36
第二十二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36
第二十三章 生效与修改 38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首都航空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首都航空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首都航空”是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Beijing Capital Airlines CO., LT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两字代码:jd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指定代码:CBJ,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898,网址: 。
(三)“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四)“出票承运人”指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其数字代码显示在客票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乘机联上。
(五)销售承运人指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列旅客的航空运输企业。其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客票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上。
(六)“实际承运人”指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码共享协议中,实际承运人可能不是销售承运人。
(七)“承运人规定”指除本条件外,首都航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客票填开之日起有效的关于对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等。
(八)“销售代理企业”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九)“授权销售代理企业”指经首都航空授权为首都航空航班提供销售业务的代理企业。
(十)“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十一)“首都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首都航空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十二)“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首都航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三)“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以上(或首都航空具体产品附有最低成团人数),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
(十四)“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的人。
(十五)“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年龄满5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且没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六)“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的考虑,首都航空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乘机。
(十七)“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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