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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药理科技大学安全卫生作业标准
嘉南藥理大學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97.12.18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9.18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目的為使本校場所之教職員工生對於平時工作安全及衛生作業有所依循,特制定本作業標準。本之適用範圍(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依據本標準依據安全衛生法訂定之。
三、作業流程說明
(一)一般之機械設備應有下列之安全裝置1.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飛輪、帶軸、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人員之虞之部分,應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
2.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4.壓力容器及空氣壓縮機之壓力錶應在刻度板上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且在明顯處標示內容積。
5.機械及設備若附有壓力錶應在刻度板上標示最高使用壓力。
(二)一般機械、設備及設施之操作應注意事項如下
1.安全衛生設備不得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除應立即口頭報告工作場所負責人外,另應予以記錄。
2.機械之啟動裝置與安全裝置應強制結合,安全裝置發生效用後,機械始可啟動。
3.機械儀表發生故障或機械及動力裝備等有異狀時,須立即停機,並在電器開關處懸掛警告牌並上鎖,使得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4.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以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
5.必須使用機械及設備之防護裝置,不得任意拆卸或取下不用。
6.機械、設備及設施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7.機械、設備警報裝置應保持正常狀態,不得任意拆卸。
8.工作人員對於所操作使用之機械、設備及設施應熟知操作程序及其他安全要領,以免危害發生。
9.視工作及工作場所狀況,佩帶適合之個人防護具。
10.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設備及設施停止運轉。
(三)物料搬運與處置注意事項如下
1.物料搬運貯存
(1)不得超過堆放地面最大安全負荷。
(2)不得影響照明。
(3)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5)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之有效功用及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6)不得阻礙電氣開關及急救設備。
(7)用手搬運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重物,然後用腿肌出力站起,切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扣傷腰、背。
(8)搬運酸、鹼等化學物品時,為防止該物質洩漏、溢出,應使用堅固的容器包裝或確實包裝,且依危害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予以危害標示,並應戴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9)物料應適當安全堆放,且不可過高,以免搬運困難或倒塌。
(10)在電線及電氣設備附近搬運物料時,須加倍小心。尤其在搬運物料時,切勿觸及供線電路。2.工作中之器材、材料,不得堆放於通路、安全門、安全梯及各路口。
3.工作場所中所產生之廢品、廢料、廢液、垃圾及其他雜物,應放置於指定地點。
4.對於互相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物品,應分開存放。
5.危害處置
(1)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2)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3)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
(4)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5)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四)有機溶劑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1)非有機溶劑作業人員,不得擅入有機溶劑作業場所。(2)貯存有機溶劑之容器應加蓋密閉。
(3)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4)處置及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方法所訂之作業程序。
(5)對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
(6)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7)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
(8)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守將手部清洗乾淨。
(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1)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非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不得擅入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2)應禁止勞工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3)貯存特定化學物質之容器應加蓋密閉。
(4)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使用排氣裝置並於作業前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5)處置及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方法所訂之作業程序。
(6)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圍裙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7)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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