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合并升格後区长官派VS民选区行政机关与区民意机关组织设置.pptVIP

台南合并升格後区长官派VS民选区行政机关与区民意机关组织设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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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合并升格後区长官派VS民选区行政机关与区民意机关组织设置

* * * (一)、日治時期 大致可分為「縣廳時期」(1895-1901)與「廳治時期」(1901-1920)、與「州廳時期」(1920-1945) ,前後對應殖民政府的策略而調整。其中「州廳時期」又自1926年起,改設置為五州三廳,包括有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等五州,花蓮港廳、台東廳、澎湖廳等三廳。 州廳時期地方制度以州廳為第一級,郡、市、支廳為第二級,街、庄、區為第三級。 此一區劃方式主要兼顧山川水文、人口與面積均衡、以及產業結構等條件考量,奠定台灣爾後行政區劃基礎,地方名稱也多半為往後沿用。 光復初期首次行政區劃,即將五州三廳改制為八縣,另外十一州轄市則改制為九省轄市及二縣轄市。 經過日治的制度規劃及分權設計,台灣各地地方政府建構出基本行政能力。 (二)、光復初期 將原有五州三廳改為八縣(台北縣、新竹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台東縣、澎湖縣、花蓮縣),十一州轄市改為九省轄市(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嘉義市、高雄市、屏東市、彰化市),及二縣轄市(宜蘭市、花連市)。 原有第二級郡、支廳則改為區,與縣轄市同歸第二級;原有第三級街、庄則改為鄉鎮;另外,參考原有基層保甲制度,改置村、里。 此一架構構成往後台灣行政區劃的基本架構,對之後地方自治的影響有:(1)指導式自治理念:欠缺自主性及橫向聯繫;(2)層級化地方政府體制:中央與地方更接近層級隸屬關係;(3)確立行政立法對立的架構:各級政府都有代表行政部門與代表立法部門的機構(呂育誠,2008: 59-60)。 (三)、地方自治綱要時期 1950年政府公佈「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把行政區域調整為十六縣(原有八縣再加上宜蘭縣、桃園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八縣),五省轄市(原新竹市、彰化市、嘉義市、屏東市取消,其餘保留),以及一局(陽明山管理局)。此一區劃一直沿用至今,其中1967年台北市改制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亦改制為直轄市,1982年新竹市、嘉義市升格為省轄市,而陽明山管理局則於1967年裁撤,一省、二直轄市、及廿一縣市架構確立。 因為地方自治的實施,各級地方選舉展開,包括有省議員選舉、直轄市議員選舉、縣市長選舉、縣市議員選舉、鄉鎮市長選舉、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及村里長選舉。 此時期地方自治仍由中央主導。 (四)、地方自治法治化時期 行政區劃從原來一省、二直轄市及廿一縣市架構,再過渡到二直轄市及廿一縣市,再往五直轄市及十五縣市過渡。 行政院配合五都改制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涵蓋廣泛,雖非行政重劃,但將縣市合併升格法制化,以及廢除鄉鎮自治,等於推動重劃工程。 經建會提出的區域發展以三大區域,七大生活圈為目標,未來可以參照變成下一階段重劃的方向。 (一)、地方政府區域劃分之目的 1. 歷史保存:保存傳統歷史沿革 2. 行政控制:維繫一定控制幅度 3. 範圍釐清:釐定機關權限範圍 4. 責任確立:確立機關責任歸屬 5. 居民確定:確定區域居民資格 6. 財源確實:確實地方財政來源 (參考薄慶玖,pp.40-42) 1. 歷史傳統:保留傳統行政區劃,如安平區 2. 天然形勢:依據天然地理形勢,如台灣省 3. 人口分佈:參酌人口分佈情形,如西藏 4. 經濟狀況:考慮經濟發展狀況,如深圳特區 5. 政治目的:配合特定政治目的,如中興新村 6. 國防需要:結合國防整體需要,如旅順 7. 建設計畫:計畫導向劃分原則,如New Town (參考薄慶玖,pp.44-47) (二)行政區劃相關規範 地方政府區域劃方式分散見不同法律規範,目前「行政區劃法」尚未立法完成,地方制度法亦僅規範「市」之劃分(第四條),並無特別規範省及鄉鎮等行政區域之劃分,因此許多規定仍依照部分舊法之沿革。 1. 省市縣區域之劃分 七十二年「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一條: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之界線,應就下列情形勘定之:(一)地理之天然形勢,(二)行政管理之便利,(三)產業狀況,(四)人口分佈,(五)交通狀況,(六)建設計畫,(七)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條: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以山脈、道路、河川或地物為界線者,除有特殊情形外,依下列標準定之:(一)山脈之分水線,(二)道路、河川之中心線,(三)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或其他堅固建築物可以為界線者。 2. 鄉鎮區域之劃分 三十年「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一條:鄉鎮內之編制為保甲,每鄉鎮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每保以十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甲,多於十五甲;每甲以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六戶,多於十五戶。 根據此一原則計算,鄉鎮原則包括一千戶,最多可有三千三百七十五戶,最少也應有兩百一十六戶。 三十九年「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九條: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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