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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知识下社区知识讲座
化妆品基本知识讲座 2013年3月6日 围绕基层工作站展开“要必备的、可遇到的、需把握的”问题进行辅导 一、必备的基本常识 二、可能遇到的问题 三、需要把握的关健 一、必备的基本常识 (一)什么是化妆品? 目前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消费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做如下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已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轻工业现行管理归口,香皂、牙膏、爽口水等产品,不属于化妆品产品范围之列,此外,散芳香的物品,凡不用于人体的也不属于化妆品。如用于杀灭蚊、蝇等害虫的卫生用品等。 化妆品监管范围包括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经营。化妆品经营单位包括商场、超市、大卖场、专卖店、理发店、美容院、宾馆、旅店、洗浴场所、会所、药店等。 (三)化妆品的分类? 1. 特殊用途化妆品: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如下: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作用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型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2.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可[2010]82号),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为以下几类: (1)发用品:发用品包括一般发用产品和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一般发用品通常指的是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化妆品;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指的是洗发类、润丝(护发素)类、喷发胶类、暂时喷涂发彩(非染型)等。 (2)护肤品:护肤品包括一般护肤产品和易触及眼睛产品。一般护肤品通常指的是护肤膏霜类、护肤乳液类、护肤油类、护肤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易触及眼睛产品指的是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等。 (3)彩妆品:彩妆品包括一般彩妆品、眼部彩妆品和护唇彩妆品。一般彩妆品指的是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眼部彩妆品指的是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睫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护唇及唇部彩妆品指的是护唇膏类、亮唇油类、着色唇膏类、唇线笔类等。 (4)指(趾)甲用品:指(趾)甲用品包括修护类、涂彩类等。 (5)芳香品:芳香品包括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化妆品等。 (四)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何时进行调整? 2008年9月1日始,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从卫生部移交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沙市于2011年7月11日,长政办发〔2011〕7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为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请示上级同意,2012年1月16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了化妆品处。 (五)四种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示例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3、进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4、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对化妆品的产品有哪些要求? 1、一般要求:化妆品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2、终端产品要求:使用安全,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①微生物学质量符合要求,②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3、原料要求: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限用着色剂。 4、包装要求: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5、包装材料要求:无毒、无害、无污染。包装材料的管理:瓶(塑料、玻璃、木材等)、盖(外盖、内盖、塞、垫)、袋(纸袋、塑料袋、复合袋)、软管(塑料、铝合金)、喷雾罐、管(唇膏、粉底、眉笔)、外盒包装(花盒、中盒、大箱)。 (二)化妆品中添加有毒物质限量规定? 汞 限量 1mg/kg 铅 限量 40mg/kg 砷 限量 10mg/kg 甲醇 限量 2000mg/kg 注:汞 限量 中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三)化妆品对微生物的要求? 眼部及口唇等粘膜、婴儿及儿童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 CFU /g,其他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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