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通航标准GBJ1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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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通航标准GBJ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GBJ1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 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61号 根据原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48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内河通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15日 编 制 说 明 本标准根据国家经委基建办(82)经基设字48号文的安排,由我部水运规划设计院、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按5个专题到18个省(市、区)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40多条主要河流上做了资料分析测算、实船测验和查勘访问,并开展了9个项目的科学试验。 在认真总结《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和规定,提出了《内河通航标准》文稿。经过不同层次的多次讨论、审议,并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鉴于我国内河航运不断向现代化发展,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运输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水运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城区国子监28号,邮政编码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0年10月 目 录 主要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的等级划分和尺度 第三章 船闸 第四章 过河建筑物 第一节 水上过河建筑物 第二节 其它过河建筑物 第五章 通航水位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实现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以发挥我国内河水运的优势,适应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限制性航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通航海船或木排,并由其控制的通航尺度; 二、通航的湖泊或水库中的航道及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 三、特殊宽浅河流的船型船队及航道尺度; 四、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的各项通航尺度; 五、与邻国有航运协定的国际(国境)河流。 第1.0.3条 内河航道的等级应在规划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地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以及一次建成比较经济合理的工程,应按批准的远期航道等级执行。 第1.0.4条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4条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拖带船队中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弯曲航道的宽度应在本标准表2.0.1所规定的直线航道宽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当遇特殊困难河段,航道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且宽度放宽和驾驶视线均能满足需要时,弯曲半径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 第3.0.2条 Ⅰ至Ⅴ级航道不宜采用广室船闸。Ⅵ、Ⅶ级航道当采用广室船闸时,其闸首有效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闸室宽度可按过闸船舶合理排列的需要确定。 第4.1.2条 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净宽值时,船队在天然及渠化河流的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孔内不得与其它船舶交会。 第4.1.3条 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若超过5°,净宽必须相应加大。 第4.1.4条 天然、渠化河流的水上过河建筑物一般不应少于两个通航孔;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河宽不足两个通航孔的,应一孔跨过;在限制性航道上,宜一孔跨过。 第4.1.5条 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 二、选址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其距离,对水上过河建筑物的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拖排船队的3倍;对水上过河建筑物的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拖排船队的1.5倍。 三、相邻两座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对Ⅰ至Ⅴ级航道不得小于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5min航程之和;对Ⅵ、Ⅶ级航道应为3min。 若不能保证上列二、三款的距离时,必须在通航孔的设计布置等方面采取航行安全措施。 注:当水上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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