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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的动态纵向撞击试验
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
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委员会
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委员会第二届会议报告
(2004年12月10日,日内瓦)
增 编 二
附 件 二
对《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的修改
本附件载有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通过的对《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ST/SG/AC.10/11/Rev.4)的修改。
对《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参见ST/SG/AC.10/11/Rev.4)的修改
第1节
在“概述”下面加入以下一注:
“注:本概述仅涉及《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以及附录1至附录6。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委员会第二届会议(2004年12月10日)决定增加新的有关运输设备试验方法的第四部分。”
第二部分
第20节
120.2.1(b) 改为如下:
“(b) 根据5.1项的分类程序(第34节),它们是氧化性物质,但氧化性物质混合物如含有5.0%或更多的可燃有机物质,必须进行下文注中界定的分类程序;”。
加入一新注如下:
“注:符合5.1项标准的氧化性物质如含有5.0%或更多的可燃有机物质并且不符合上文(a)、(c)、(d)或(e)中所述的标准,必须进行自反应物质的分类程序。
混合物如显示B型至F型自反应物质的性质,必须划为4.1项自反应物质。
混合物如根据20.4.2(g)的原则显示G型自反应物质的性质,必须考虑划为5.1项物质(见第34节)。”。
第四部分
加入新的第四部分如下:
“第四部分
有关运输设备的试验方法
第 40 节
第四部分引言
40.1 目的
40.1.1 试验手册第四部分介绍联合国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的动态纵向撞击试验方法(见本手册第41节和《规章范本》6.7.2.19.1、6.7.3.15.1、6.7.4.14.1和6.7.5.12.1)。
40.2 范围
40.2.1 这一部分的试验方法应当在《规章范本》有此要求时适用。
第41节
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的动态纵向撞击试验
41.1 概要
41.1.1 本试验方法拟用于证明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如《规章范本》6.7.2.19.1、6.7.3.15.1、6.7.4.14.1和6.7.5.12.1所要求的,具有承受纵向撞击效应的能力。
41.1.2 符合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集装箱定义的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贮器,每种设计的一个代表性原型必须进行动态纵向撞击试验并且必须满足试验要求。试验必须由主管当局为此目的批准的设施进行。
41.2 允许的设计变化形式
下列与已试验过的原型不同的容器设计变化形式不须另外进行试验允许使用:
降低原始最大设计温度,但不影响壁厚;
提高原始最低设计温度,但不影响壁厚;
降低最大总重;
仅因直径或长度改变造成的容量降低不超过10%;
管嘴和检查孔的改变位置或修改符合下列条件:
维持相同水平的保护;和
计算罐体强度时使用最不利的构形;
增加隔板和调压板数目;
增加壁厚,但厚度须保持在焊接程序规格允许的范围内;
降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或最大工作压力,但不影响壁厚;
使用下列方法提高隔热系统的效率:
增加同一隔热材料的厚度;或
相同厚度但隔热性质较好的不同隔热材料;
改变辅助设备,但未经试验的辅助设备须:
位置与现有设备相同,并且符合或超过现有设备的性能规格;和
大小和重量大约与现有设备相同;和
壳体或框架的制造使用不同等级但相同型号的材料,条件是:
根据该不同等级材料最不利的机械性质规定数值得到的该等级设计计算结果,符合或超过现有等级的设计计算结果;和
该不同等级是焊接程序规格允许的。
41.3 试验设备
41.3.1 试验台座
试验台座可以是任何合适的结构,能够在所试验容器稳固地安装在其上时承受规定强度的冲击而不会受到很大损坏。试验台座必须:
构形使所试验容器能够安装在尽可能靠近撞击端的位置;
配备四个状况良好的装置,能把所试验容器按照ISO 1161:1984(系列1货物集装箱――角配件――规格)固定住;和
配备减震装置以便撞击能够持续适当的一段时间。
41.3.2. 撞击的产生
41.3.2.1 撞击必须通过下述方式产生:
(a) 试验台座撞击一个静止的大物体;或
(b) 试验台座被一个移动的大物体撞击。
41.3.2.2 当大物体是两个或更多连接在一起的铁路车辆时,每个铁路车辆必须配备减震装置。车辆之间的自由运动必须消除,每个车辆的刹车必须锁住。
41.3.3 测量和记录系统
41.3.3.1 除非另有规定,测量和记录系统必须符合ISO 6487?2002(公路车辆――撞击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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