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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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海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海大办[2009]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及师生员工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物质条件。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理顺责、权、利关系,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和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教学、教辅单位和机关部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校办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资源共享、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购建、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全过程的科学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合理配置、资源共享、物尽其用,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代表学校事业法人对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及法规; (二)会同财务处等部门对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上报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报批,对仪器设备采购实行管理监督; (三)负责全校实验室硬件建设,以及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学校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源共享、共用。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用房屋的调配管理以及对公用房屋改(扩)建、报废拆除等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建筑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七)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台帐管理及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第六条 根据归口分级管理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价值量的核算管理,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报损的审核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的维修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组织工作,及时办理新建房屋等建筑物竣工结算和移交手续。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产的登记建帐、使用管理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 (五)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负责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类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固定资产登记建账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 (六)后勤集团:负责后勤集团使用与管理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登记建账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对本单位(部门)所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编制、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不含房屋)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的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不含房屋)的内部使用调配和日常维护维修管理,保证其安全完整; (六)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单位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各单位应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备相关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现场验收、登记入账等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应事先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意见,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单位应对专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贵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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