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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数量 2 材料经研发部门领用试验后未用完,是否存在价值并流入生产经营环节(97号文需要扣减) 3 直接耗用的材料,可生成有价值的产品、半成品,或有残值的废品,成品的数量与流向问题(97号文需要扣减) 1 企业归集直接耗用材料以领料单为依据,进行的研究开发通常涉及的项目不只一个,材料根据各个项目精确划分,企业在辅助账归集的直接消耗的材料数量的合理性。 4、擅自扩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归集内容 符合 不 符合 非 专用 专用 从账务分析,企业能做到研发费用独立核算,但仪器设备是否专用于研发项目,使用时长是否做到账实相符才是核查的重点。 非研发仪器、设备类折旧 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计入加计扣除的基数之中,如应计入房屋固定资产的设备的折旧费、空调机、打印机等 将部分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计入加计扣除的基数之中,如与生产部共用的机器设备 (2016年以后合理分配可以加计) 5、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 摊销年限问题 非专用 A B 部分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较大,有些属于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同时还应用于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2016年以后合理分配可以加计)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符合规定,人为缩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10年的期限。(不允许) 6、滥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可于税前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优惠。 模具与工艺装备在本所属期一次性成本扣除后,研发活动结束后是否具有残值转向生产环节使用的问题难以核查。 (如有,转固定资产按折旧加计扣除) 损耗、研发活动后无法使用 目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沿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详解 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分析 2017年总局、省局落实政策的要求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685号 最新政策要求 (一)广泛开展调查,掌握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 (二)培训讲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加强服务辅导,全力保障促落实,确保应享尽享。 总局、省局工作要求 *只要列支了研发费,企业一定要加计扣除 *不再要求科技局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科技局发函获取鉴定意见 谢谢观看 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 0 1 4 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目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沿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详解 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分析 2017年总局、省局落实政策的要求 目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沿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详解 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分析 2017年总局、省局落实政策的要求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国税发 [2008] 116号文列出了8项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包括: 1 2 3 4 5 6 7 8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重要变化 2013年: 根据财税[2013] 70号,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 3 4 2 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测试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发展历程 2008年 2013年 2015年 财税 [2013] 70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明确了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 细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需文件 国税发 [2008] 116号 落实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施细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包括企业资质,研发活动、研发计划以及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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